吳傑人被控在2006年6月間,偵辦1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時,傳喚應召女出庭作證;吳因覬覦姿色,隔天打電話約她到高雄地檢署見面;並將她帶到會議室內談話,他佯稱要擴大偵辦案件,請女子當線民,並試探性詢問她家人是否知情,女子驚慌擔心家人知道而哀求吳不要張揚。
吳傑人利用此一弱點,藉故討論案情,約女子在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女子畏懼其檢察官身分赴約;吳竟趁館內人少時,先藉機碰觸身體,隨後假意送她返家,在車內欲強吻。女子忌憚吳是承辦檢察官,恐遭報復,被迫與吳到高雄市的溫泉會館發生性關係。
2012年1月,最高法院依貪汙罪判處吳7年6月徒刑確定。吳為躲避入監,將戶籍遷往屏東老家、新北市,雄檢一度囑託屏檢、新北檢代為執行,吳均不到案,雄檢2012年5月3日對吳發布通緝。
吳遭通緝3天後,才在5月6日主動赴海巡隊投案,雄檢隨即發監執行。
吳在獄中服刑期間,一再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指女證人是主動跟他發生性行為,聲請次數多達數十次,但均遭最高檢駁回。
會議決書指出,監察院將吳男移送公懲會的主要理由,是1999年至2006年間,他先後任職屏東地檢署、台南地檢署與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利用職務偵查犯罪機會,得知女性當事人聯絡方式,用檢察官權勢,假借談論案件,私下邀約見面,而向女當事人要求性行為,或猥褻逞慾,或收受不正利益等,「受害女性多人」,嚴重踐踏司法官箴。不過公懲會認為,吳男涉嫌觸犯刑法強制猥褻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貪污治罪條例等,已判處7年半,褫奪公權5年,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他不得任用為公務員,因此沒必要再處分,此懲戒案免議。


學歷:台大法律系畢業
期別:司法官訓練所28期結業
經歷:歷任花蓮、屏東、高雄及台南等地檢署檢察官, 停職前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婚姻:與律師妻子分居,傳已離婚但未獲證實
又是台大法律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