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姦女證人入監 前檢察官吳傑人獲假釋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被控利用辦案機會,逼女證人發生性關係,被判刑7年6月確定,入監服刑近4年後,日前已獲准假釋,近日可出獄。

吳傑人被控在2006年6月間,偵辦1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時,傳喚應召女出庭作證;吳因覬覦姿色,隔天打電話約她到高雄地檢署見面;並將她帶到會議室內談話,他佯稱要擴大偵辦案件,請女子當線民,並試探性詢問她家人是否知情,女子驚慌擔心家人知道而哀求吳不要張揚。

吳傑人利用此一弱點,藉故討論案情,約女子在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女子畏懼其檢察官身分赴約;吳竟趁館內人少時,先藉機碰觸身體,隨後假意送她返家,在車內欲強吻。女子忌憚吳是承辦檢察官,恐遭報復,被迫與吳到高雄市的溫泉會館發生性關係。

2012年1月,最高法院依貪汙罪判處吳7年6月徒刑確定。吳為躲避入監,將戶籍遷往屏東老家、新北市,雄檢一度囑託屏檢、新北檢代為執行,吳均不到案,雄檢2012年5月3日對吳發布通緝。

吳遭通緝3天後,才在5月6日主動赴海巡隊投案,雄檢隨即發監執行。
吳在獄中服刑期間,一再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指女證人是主動跟他發生性行為,聲請次數多達數十次,但均遭最高檢駁回。

會議決書指出,監察院將吳男移送公懲會的主要理由,是1999年至2006年間,他先後任職屏東地檢署、台南地檢署與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利用職務偵查犯罪機會,得知女性當事人聯絡方式,用檢察官權勢,假借談論案件,私下邀約見面,而向女當事人要求性行為,或猥褻逞慾,或收受不正利益等,「受害女性多人」,嚴重踐踏司法官箴。不過公懲會認為,吳男涉嫌觸犯刑法強制猥褻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貪污治罪條例等,已判處7年半,褫奪公權5年,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他不得任用為公務員,因此沒必要再處分,此懲戒案免議。





逼姦女證人入監 前檢察官吳傑人獲假釋


逼姦女證人入監 前檢察官吳傑人獲假釋




學歷:台大法律系畢業
期別:司法官訓練所28期結業
經歷:歷任花蓮、屏東、高雄及台南等地檢署檢察官, 停職前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婚姻:與律師妻子分居,傳已離婚但未獲證實






又是台大法律系
雖然不能當公務員了..但有可能還可以繼續當律師吧...........
30公分 wrote: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恕刪)
好像電影情節又是台大法律系!
俗稱的恐龍法官是這種嗎?

看起來這對「恐龍」是一種侮辱
figo1958 wrote:
俗稱的恐龍法官是這種嗎?

看起來這對「恐龍」是一種侮辱



你要不要去看一下眼科?

明明是前檢察官

干法官屁事啊
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一鍋壞粥撈不出什麼能吃的了。
30公分 wrote:
又是台大法律系


而且牠歷練的地方都是法外之地...
不要亂發言 小心被查水表
恐龍法官? 比牛毛還多

政治法官? 多如牛毛

色丕法官? 報載有過一個

色丕檢察官? 好像不少

色丕條子? 好像不少

政治檢察官? 多如牛毛

恐龍檢察官? 倒是粉少見

法官與檢察官也是死老姓去考的

死老百姓會犯的錯...當然他們有會犯

整個司法制度這些人在玩
30公分 wrote: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恕刪)

別汚名化!
要不要說又是台灣人!
要不要說又是司法人!
要不要說沒有30公分却敢做30公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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