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專利訴訟
 
 
依據佛曆2542年(西元1999年)《泰國專利法》第36條規定,除專利權人之外,任何人不得享有以下權利:(1)專利標的物為產品,生產、使用、銷售、為銷售目的而占有,以及許諾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2)專利標的物為方法,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以及生產、使用、銷售、為銷售目的而占有,以及許諾銷售或者進口採用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的權利。因此,違反前述條款無疑侵犯他人專利權,專利侵權可採民事或刑事訴訟,依照事實認定。
 
被告收到中央智慧財產權和國際貿易法院[1]的通知時,可以未侵權及/或專利無效為理由進行答辯。

 
以下為《泰國專利法》規定的未侵權以及專利無效理由:
  • 以學習、研究、實驗或分析為目的的任何行為,只要該行為與專利的正常開發沒有不合理的衝突且未無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 生產專利產品或是使用專利方法,但生產者或使用者真的不知道或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此專利已提出申請,已從事專利產品的生產或已經獲得產品的使用權。因此,第19bis條不使用於提交專利申請之前的產品;
  • 專門配合專業藥劑師或醫學從業者開處方籤的藥物,包括對該藥物所做的任何行為;
  • 與藥物註冊有關的任何行為,申請人有意在專利權屆滿後生產、分銷或進口已註冊專利藥品;
  • 泰國也是締約國的國際專利保護公約或協定的某國船或船舶的其他附件,構成專利標地的設備暫時或意外進入泰國水域,但此設備僅於此用於滿足船舶需要;
  • 泰國也是締約國的國際專利保護公約或協定的某國飛機或陸地車輛的零件或其他配件,構成專利標地的設備暫時或意外進入泰國;
  • 專利權人授權或同意生產、使用、銷售、為銷售目的而占有,以及許諾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產品。
專利無效理由:依據《泰國專利法》第54條,違反第5、9、10、11或14條的專利將視為無效。
(1) 不具有新穎性;
(2) 不具有進步性;
(3) 不具有產業利用性;
(4) 此發明專利包含不可專利事項;
(5) 專利權人不是真正的發明人或者無權提出專利申請。
 
中央智慧財產權和國際貿易法院審判由至少兩名法官和一名非專業法官裁決[2]。在發生專利侵權的情況下,註冊的專利所有人可以依據《泰國專利法》第85條行使侵權主張,發明專利的侵權者得處以不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過40萬泰銖的罰款,或兩者併罰,視違法行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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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t is a specialized court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ases.
[2] Section 19 under The Ac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d Procedures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ourt B.E. 2539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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