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提到維修責任人依然可以用公積金修繕物品,但是沒有看到要不要住戶同意,要幾成的住戶同意,要是主委財委哪天做事做一做,被不來開會的住戶或是不同意議案的住戶提告,這種情形法律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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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中有維修責任人這個名稱

條例中負責公共事務管理的就是管委會(多人組成)或管理負責人(1人)
只有管委會跟管理負責人才有被授予動用公共基金的權力
但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是必需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而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的條件是根據條例的規定採2/3出席 3/4同意(所有權人及所有權比例)
但這比例如果社區規約另有規定就遵從規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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