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仲裁I
仲裁種類[1]
 
1) 庭內仲裁 庭外仲裁
 
        1.1)庭內仲裁是指當案件在一審法院等待裁定,在雙方同意下可向法院申請仲裁(《泰國民事訴訟法》第210至220和222條)。這種方式並不受歡迎因為通常當事人不喜歡除了法官外由仲裁人作出裁定。
 
        1.2) 庭外仲裁是指當事人同意在不起訴的情況下將爭議提交仲裁員,可在發生爭議之前事先達成一致、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後達成一致。
 
大部分國際仲裁案,包含泰國,都是庭外仲裁。泰國庭外仲裁由佛曆2545年《泰國仲裁法》管理。
 
2) 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
 
2.1) 臨時仲裁指雙方同意不透過仲裁機構、自己指派仲裁員處理爭議議題。被任命的仲裁員會裁定案件。
 
2.2) 機構仲裁指當事人選擇一家仲裁機構裁定爭議議題,仲裁機構可能僅在泰國本地提供仲裁服務。泰國本土有三家仲裁機構,分別為泰國仲裁研究所(TAI),泰國貿易委員會仲裁庭辦公室和泰國仲裁中心(THAC)。國際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ICC)、美國仲裁協會(AAA)、以及在泰國採用的專門組織,例如SEC仲裁,泰國債券市場協會仲裁和NASD仲裁。
 
3) 國內仲裁與國外仲裁
 
3.1) 國內仲裁是指本國人之間的爭議,沒有任何“涉外”因素。
3.2) 國際仲裁是指由國外仲裁機構處理的爭議案件。
 
以下為當事雙方選擇仲裁的理由:
 
1) 處理時間
 
如任一方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但所需時間漫長。採仲裁程序時間短且沒有複雜的程序 (如果在仲裁時達成和解)。
 
2) 案件複雜度
 
被推選的仲裁人通常對於負責的案件有豐富的知識及經驗,所以可以在短時間了解事實及證據。故仲裁案件通常不會花太久時間且效益佳。反之,在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無法選擇承辦的法官,所以需要請專家及證人作證。且因法官及當事人需專注聆聽專家及證人的證詞,使得案件審理較為困難及花較多時間。
 
3) 保護個人名譽及隱私
 
大多數由法院審理的案件必須公開進行,這表示公眾可以參加聽證會、大眾媒體則可以較輕易的取得報導資料。報導的消息可能有損雙方的商業形象和揭露營業秘密。但是,仲裁程序的原則是將案件保密,只有當事方和涉案人員才有資格參加。它保護各方的聲譽和商業秘密。
 
4) 維護雙方之間的關係
 
提起訴訟的行為使雙方關係更加緊張,因各方成為敵對關係;因案件可以上訴,也像一場長期戰爭,並對他們的業務關係產生負面影響。但是仲裁過程是一個爭議解決方案,使當事人可以直接面對和協商爭議事由。談判中的氣氛是較友好的,各方之間沒有辯論和也沒有勝方。因此,仲裁可使雙方維持業務關係,因為大多數人將來會繼續合作。
 
泰國債券市場協會制定的仲裁法及仲裁程序
 
進行協會的仲裁程序時應採用泰國的仲裁法律,即佛曆2545年《泰國仲裁法》,為泰國債券市場協會第2號仲裁委員會的公告。
 
協會的仲裁程序
 
(1) 有資格提出仲裁申請的人
協會成員以及當事雙方。
 
(2) 可以訂立仲裁協議的爭議
必須是由成員間或成員與客戶間的合約引起或與之有關的爭議。
 
(3) 如何提起爭議
提交的起訴狀須符合規定的格式
 
(3.1) 如提交的表格未填寫完畢或不清楚,請願人須在收到協會通知30天內進行補正。
 
(3.2) 如果表格不需修改,協會將在收到請願人的文件後30天內將副本及相關證據寄送給被告以提交答辯書。
 
(4) 調解
如一方希望由協會的一名仲裁員進行調解,在開始仲裁程序之前,協會會請另一方在收到通知日起15天內決定是否接受調解。
 
如果當事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接受調解,協會將繼續仲裁程序。
 
如果調解成功,必須達成和解協議並由當事人簽署。但如調解失敗,爭議事件將重新提交仲裁程序。
 
(5) 任命和反對仲裁員
 
(5.1)仲裁員委任狀
仲裁員應包含3名成員,其中一位由協會委員會從仲裁員名單中選出,另外兩位被當事人委任,被委任的仲裁員可從仲裁員名單選出。
 
(5.2) 申請仲裁回避
當事人如合理懷疑司法公正,在知悉或應當知悉這種情況的十五日內可提出反對意見。但必須在仲裁員結束聽證會之日前提出。
 
 
(6) 裁定時間
除非獲得當事雙方同意,仲裁庭必須在最後一位仲裁員任命之日180天內進行裁決。
 
(7) TAI仲裁費
雙方支付的金額如下
 
(7.1) 費用為爭議金額的1%但不超過10,000泰銖。
 
(7.2)根據爭議金額,按不同費率進行仲裁賠償如下
 
不超過50萬泰銖,稅率是2.5%但不低於10,000泰銖。
 
500,001銖-1,000,000銖,稅率是2.0%但不少於12,500銖。
 
1,000,001銖-5,000,000銖,稅率是1.5%但不少於20,000銖。
 
5,000,001泰銖-10,000,000泰銖,稅率1.0%但不少於75,000泰銖。                                           
10,000,001銖-50,000,000銖,稅率是0.5%但不少於100,000銖。
 
超過5000萬泰銖,稅率為25萬泰銖。
 
此外,計算中如果按分數計算,四捨五入至全額。
 
(8) 支付仲裁費
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在仲裁庭主席任命之日十五日內須支付仲裁員由董事會確定的保證金、仲裁費和賠償金。
 
(9)要求終止仲裁
從提交爭議之日起至仲裁作出裁定之前,任何一方或雙方均可在任何時候提出終止仲裁程序。申請人有責任賠償發生的費用和支出,或者在當事人集體請願的情況下,應當確定負責報酬和費用的人。
 
(10) 執行仲裁裁定
仲裁裁定的執行與仲裁組織無關,必須依司法程序要求法院執行裁定。通常法院會詢問判決是否正確,且只能依法提起異議。如果法院不被異議理由信服、並確實作出裁定,判決將維持不變,無需判斷裁決事項的內容。
 
相關法令
- 佛曆2545年《泰國仲裁法》
- 《泰國民事訴訟法》
- 泰國債券市場協會仲裁委員會公告
 
Form 文件
- 起訴狀
- 代理人委任狀
- 仲裁員委任狀
- 被告答辯狀
- 申請仲裁回避
- 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合約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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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tai.coj.go.th/th/content/article/index/id/8179
https://tai.coj.go.th/th/content/page/index/id/13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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