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誹謗罪
 
誹謗在泰國可分為民事犯罪及刑事犯罪。以下為誹謗在這兩種法典的定義:
 
民法
  1. 根據《民商法典》第423條,斷言或散佈與事實相反的人,有致損害他人名譽、信譽或收入或任何其他方式的資產,應賠償造成對方的任何損害,不管對方是否知情[1]
 
  1. 根據《民商法典》第424條,法院針對不法行為的罪刑和賠償金額作出判決,不受刑法有關懲罰罪刑的規定或不法行為定罪或不定罪的約束[2]
 
  1. 根據《民商法典》第448條,此外,損害賠償請求應在違法行為發生且知悉有負賠償責任的人的一年內或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年內進行[3]
 
刑法
  1. 根據《刑法》第326條,任何人以可能損害他人聲譽或使他人暴露於仇恨或侮辱的方式將任何東西推銷給他人,均被視為誹謗,應處以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不超過兩萬泰銖的罰款,或兩者併罰[4]
 
  1. 根據《刑法》第328條,如通過發布文件、繪圖、繪畫、電影膠片、圖片或以任何方式可見的信件、留聲機記錄或其他錄音工具、記錄圖片或信件、或通過廣播或傳播的圖片、或通過任何其他傳播手段進行誹謗,應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和不超過二十萬泰銖的罰款[5]
 
  1. 根據《刑法》第330條,如因誹謗被起訴的人能夠證明其所作的指控是真實的,不應受到懲罰。但不得證明這種指控是否涉及個人事務,且此證明不會使公眾受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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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s.423.
[2] Ibid, s424.
[3] Civil and Commercia Code, s. 448.
[4] Ibid, s. 326.
[5] Ibid, s. 328.
[6]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s.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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