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事情比較中立,我以第三人稱描述好了
A與B在網路上為了公共議題發言
A發言批評了某政黨
B在底下回文有一句"建議 A去看身心科!!"
有人說這有影射他人有病,以及公然侮辱之嫌
請問有見解的各位
這樣告的成嗎?
先謝謝大家的意見!
2017年
M01汽車版
A po了違停汽車的檢舉照片 (車牌號碼 A用小畫家編輯上面寫"不要臉"~把車牌號碼遮了起來)
B 對 A 回了一些文 (照片中的汽車當然不是B的)
A 與 B 嘴砲起來
我是 C 我湊熱鬧引了B的言 我說了"違停真的是很不要臉"
B事後告我 公然侮辱
B住在新莊 我住在中南部
新莊警分局 通知我去新莊警分局做筆錄
我向公司請假 特地去新莊警分局做筆錄
之後 我這邊中南部的法庭 開偵查庭 通知我與B去法院到案說明
我當然也去了 但是B 根本沒有來
自始自終 B都沒有出現
根本就是裝校為 隨便亂告
最後判決書 我是不起訴結案
在網路上亂告人
有一個好處
就是可以快速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與真實地址
因為判決書上面 有記載雙方的真實姓名與地址
承上述
事情過後幾個月
有一次我下班回家
在快到家門的巷口
我看到有一個陌生人
手裡握著一個大砲長鏡頭照相機 在東張西望
經過時我比較貼近他 瞪了他一眼
他就很慌張的趕快跑走
這實在太詭異了 我在這住了那麼久 從未看過有這樣行為舉止的陌生人
當下 我直覺想到應該就是 B
專程來"堵"我 或許想拍我甚麼一些交通違規之類的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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