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0日泰國政府公告佛曆2564年(西元2021年)第53號《泰國稅法》修正案,對國外數位服務供應者徵收增值稅。這些數位服務包含但不限於網站、智慧手機應用程式及社交媒體,修正案於今年9月1日正式生效。
依據泰國稅務局公布的指南[1] ,適用的電子服務提供者為:
- 從國外提供電子服務;
- 此服務提供給在泰國境內非增值稅註冊客戶;
- 在一個日曆年內從此類服務賺取超過 180 萬泰銖的收入。
另外適用的電子平台包含:
- 有連續的流程,包括代表電子服務者供應服務例如提供平台下載影片、音樂、貼紙、遊戲、經紀人、廣告材料、接收款項和提供服務等;
- 此服務提供給在泰國境內非增值稅註冊客戶;
- 在一個日曆年內從此類服務賺取超過 180 萬泰銖的收入。
這些電子服務以及電子平台提供者禁止向用戶開出稅單,且須註冊並申報增值稅。但銷售電子書像是教科書、雜誌及報紙的電子檔則免報增值稅。
現在一間公司了解自己是否為電子服務供應者或是電子平台運作者是件重要的事,並確定收入來源是否符合泰國增值稅新的要求。
如想知道更多泰國增值稅的資訊,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
- 泰國將對國外電子服務徵收增值稅
- 泰國增值稅介紹
- 您應該知道在泰國報稅的時間 Part II
[1] A Guide on VAT on Electronic Service Provided to Non-VAT Registrants in Thailand by Non-resident Business Person published by the Revenue Department on Jul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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