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參照訊問(詢問)記憶誘導與虛偽誘導及錯覺誘導的區辨

所謂參照訊(詢)問,係指提示相關證據資料,以使證人為保證其陳述真實性回答之訊(詢)問方法,倘該證人已就特定待證事項為陳述,惟因與所蒐集或調查所得之相關證據資料齟齬或相左,為辨明證人之記憶是否無誤或使其陳述益臻明確,本非不得採用上述參照訊(詢)問之方法,俾釐清疑點以發現真實,並兼顧偵查效率。

再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通知到場之證人,固不得使用不正方法加以詢問(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準用同法第 192條及第98條關於訊問證人或被告之方法限制規定參照),惟司法警察以誘導之方式詢問證人,是否在上述規定禁止之列,應視誘導之內容而定。

具體言之,透過暗示使證人故為異其記憶陳述之「#虛偽誘導」,及因暗示足使證人產生錯覺以致為異其記憶陳述之「錯覺誘導」,由於均有礙程序之公正性及證據之真實性,而皆為法所不許,然為引起證人記憶俾為事實陳述之「記憶誘導」,基於對證人所為之記憶誘導詰問並非法所禁止(刑事訴訟法第 166條之1第3項第 3款規定參照)之相同法理,則尚非不得為之。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本案情形:
本件原判決以賴○○於105年8月15日接受警方詢問,自該日上午 9時5分起至下午1時18分止長達 4小時餘,其間曾於上午10時48分及11時21分中斷詢問,復審酌第一審勘驗賴○○於該日警詢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結果,以警方於詢問賴○○時,先係否定賴○○所陳述「有問,但未調到」此等有利於被告之情節,復口述非賴○○與被告通話內容之如卷附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編號121、122所示文句,且要求賴○○觀覽全部譯文內容再為陳述等情,認為警方可能有如賴○○所稱利用中斷詢問空檔,要求賴○○指證被告販毒之情事,非無「引導」賴○○為不利於被告證述之舉,因認賴○○於偵查中所為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指證即無從遽採云云,似認為警方不當誘詢引導賴○○陳述,進而影響賴○○日後於偵訊時陳述之憑信性而不予採納。

惟依警詢筆錄之記載,賴○○於105年8月15日接受警方詢問之時間長達 4小時餘,警方於詢問過程中係應賴○○如廁或休息之要求,而於當日上午10時48分及11時21分中斷詢問;又依第一審所製作之賴○○警詢錄音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內容所示,警方以賴○○關於曾否向被告購得毒品之證述,疑與經蒐證所得之相關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編號 118、121及122所示內容齟齬,乃提示賴○○上開譯文並告稱「要看全部譯文內容,不是祇看一部分」等語,且要求賴○○回憶細思後陳述等情,則警方上述引導賴○○陳述之詢問過程,究係以前述不正之「虛偽誘導」或「錯覺誘導」方法詢問賴○○?抑係以前述「記憶誘導」之合法方法加以詢問,以促使其為真實完整之陳述?即非無研求餘地。

再卷查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編號121、122所示內容略為:賴○○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某男子,於105年7月25日及同年月26日之電話聯絡中,提及賴○○向「(宜蘭)文哥」調毒品之事,上開「(宜蘭)文哥」是否即指被告?若是,則其內容是否與被告有無被訴於同年月23日販毒與賴○○之犯行有關?倘並非無任何關聯性,則為詢問之警員口述其中部分譯文內容,並要求賴○○於綜觀相關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內容後再「想想看」,能否執此遽謂警方即係以不正方法詢問賴○○?亦非無疑。

此項疑點涉及原判決論斷警方詢問賴○○似非無「引導」之舉,所指究係「虛偽誘導」、「錯覺誘導」抑「記憶誘導」,且攸關原判決認為賴○○日後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是否係受賴○○於警詢時遭警方引導誘詢所影響此一前提事實之確認,自有詳加調查釐清並論敘明白之必要。乃原審未釐析究明上開疑點,徒以賴○○於警詢時似非無遭警方「引導」陳述之情形,遽行論斷警方詢問賴○○之過程有適法性之疑慮,並影響賴○○嗣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不利於被告陳述之憑信性,而遽予摒棄不採,自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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