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林姓屋主耗資裝潢自宅,樓下鄰居陳姓婦人卻擅自入屋,對工班問東問西,刑事部分雖不構成犯罪,民事部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陳婦已侵害屋主的居住安寧,判決陳婦須賠償屋主5000元。
林姓屋主與陳婦分住社區16樓、15樓,屋主控訴,去年3月間耗資裝潢,陳婦卻擅自向管委會取得16樓磁扣搭電梯上樓,未經他同意就進屋查看,對正在施工的工班問東問西,令人居家安全感盡失,不但花錢換鎖,還因此身心焦慮。
陳婦解釋,是因樓上施工發出噪音才上樓,當時屋主住處並未上鎖、門半開,隨時有工人進進出出,她敲門後才進屋,請工班降低音量即離開,停留時間不長,也非使用屋主鑰匙進入,根本無需換鎖,而屋主罹患焦慮有很多可能,雖提出藥品明細收據,但與她進屋行為並無直接關係。
屋主對陳婦提出刑事侵入住宅罪及民事侵權求償,刑事部分檢方認為尚不構成犯罪,已予以不起訴處分,屋主聲請再議不起訴、交付審判亦駁回。
民事部分,法官認為陳婦擅入他人住處,雖辯稱有得到施工工人同意,但在場工人並非房屋所有人或居住者,無權同意他人任意進入,縱使當天大門未關,陳婦欲探查噪音來源,仍應止步於門口,若想進屋則應徵得屋主同意,或會同管委會、警方,否則任何人都可藉由查詢聲音,自行進入他人住處,陳婦行為已侵害他人居住安寧。
屋主求償換鎖及精神撫慰金共12萬元,法官認為陳婦非持鑰匙或破壞門鎖進入,屋主求償換鎖費為無理由,另審酌陳婦侵害狀況等,判決她須賠償5000元精神撫慰金。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參酌前開判例要旨,揭示居住安寧屬於其他人格法益之一種,應屬例示性質,則較上開情節相似之不法侵入、滯留他人居住處所,破壞他人對於居住處所之安全感及不受他人任意干擾,若符合情節重大情形,亦應認為同屬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否則即失該條文以概括規範保護權利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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