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翁「無照騎無牌車」 員警心軟劃掉紅單被控貪汙

台中市洪姓員警因同情拾荒老人經濟困難,將對方無照騎乘無掛牌機車的舉發單劃掉,因而遭到檢舉,依《貪汙治罪條例》遭起訴,雖然一審獲判無罪,但檢方上訴,二審法官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未提上訴,全案定讞。

先前於台中清水分局任職的洪姓員警,2019年3月於台中市區攔查到一位拾荒老翁,老翁當下無照騎乘未掛牌的機車,洪員準備開單,然而老翁不斷求情,稱經濟困難,機車則是鄰居報廢已經不用。洪員前往老翁家確認,並向鄰居求證,最終因心軟,也以為自己有裁量權,才把原本寫好老翁資料的舉發單,將姓名部分劃掉,沒有開單。

然而洪員拿同一張被劃掉姓名的舉發單,向另一闖紅燈的林姓男子開單,林男發現罰單上有重複填寫資料的痕跡,遂依此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洪員因一時心軟的舉動,被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起訴,最高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千萬元以下罰金。

洪員一審判決中主張,當時老翁拜託不要開單,也稱機車是鄰居報廢不用的,他認為未掛牌機車可能是贓物,也前往老翁家向鄰居查證此事,並確認老翁經濟條件確實不佳,平日靠撿廢棄農作物為生,若吃上罰單,可能影響生計,基於同情才沒有開出罰單。

台中地院一審雖判決無罪,不過檢方仍認為老翁無照駕駛,員警不該有勸導裁量之空間,因此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6月中旬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台中高分檢近日收到判決書,檢察官調查後沒有提出上訴,整起事件也正式落幕。

洪員在案件曝光後遭停職,並於2019年9月調至其他單位,不過一審宣判無罪後已按照規定復職,也拿回停職期間薪資,相關權益未受影響。

刑法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用貪汙來起訴
是不是故意用錯法條
才讓警察可以無罪
個人感覺比較像127條
不知道某些承辦人員就是大小眼嗎 用他們自以為的同情 違法也不開單

難怪有那種橫跨三車道的下交流道也可以扯自己是單親保險媽媽車子是賴以為生的工具 臨時想拉屎

現在大家被檢舉交通違規都扯自己身體不適

垃圾國家政府警察

政府 警察 官員 不強勢 民眾違規當隨便 被開單還會罵警察打警察

如果執法強硬 嚴格 民眾連違規都不敢了還敢挑戰公權力嗎
這年頭不能當好人。
allenhuang1971
可憐之人通常往往也有可恨之處....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善良的...凡事,有恩必忘,有仇必報的人太多了
3千萬元以下罰金?????
哇,還真高
josephtsun
以下又不是以上...
虛無漫遊 wrote:
刑法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用貪汙來起訴
是不是故意用錯法條
才讓警察可以無罪
個人感覺比較像127條

刑法第127條之『刑罰』係指犯罪行為之法律效果(主刑與從刑,保安處分有爭議),而行政秩序違規行為,僅係行政法上義務違反發生行政機關裁罰之行政處分,與刑罰不同。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是指限於執行刑罰之公務員,不包括執行行政秩序罰之公務員。
故該警員並非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且不開罰單之行政行為,亦非"不執行刑罰"行為。
虛無漫遊 wrote:
檢察官用貪汙來起訴
是不是故意用錯法條
才讓警察可以無罪
個人感覺比較像127條(恕刪)


開罰單並不是「執行刑罰職務」,你不會比檢察官懂

何況縱使檢察官用錯法條,法官也會變更法條,法官不是吃素的

何況一、二審法官都持同一見解判無罪,加起來就是6位法官作成的結論

別再胡思亂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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