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在開鄉公所調解會之前已經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後來在鄉公所和解完
但當下對方保險並沒給我寫撤告書
現在收到地檢署通知要開交通鑒定委員會(免費)
和解完了也不用鑒定了
如果不主動撤告,到時候撤告會不會得自付鑒定費?
那我需要主動去撤告嗎?
讓對方收到傳票後自己拿調解完法院公證過的資料去撤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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