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下午忘了請特休,公司於一個月後通知,並說無法補請假,判定為曠職,要扣我3.5小時薪水並列入考績。要我直接付現金並簽名,請問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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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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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忘了繳停車費,一個月後被加倍罰不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