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稅金對方不繳,我自行從扶養費扣除
對方如果扶養費沒有匯款足額就會去強制執行
請問我再提出異議,這樣法院會中止強制執行嗎??
離婚後,我需負擔扶養費1萬元,但是國稅局來函去年雙方還是夫妻狀態時
還有須補足的稅,大概2000元,我告知對方平分此稅單。
我打算只匯款9000元當作扶養費,對方就不高興!說要去強制執行
我如果匯款足額1萬元,我想對方也不會幫忙補足稅額
(我有去國稅局一趟了,我有錄音。國稅人員表示我已經繳了80%的稅,剩下對方繳沒多少)
(大概是總稅額11萬我繳了9萬這樣,國稅局告知我都有用信用卡繳款紀錄都是我名字)
請問我再提出異議,這樣法院會中止強制執行嗎??
可以駁回對方的強制執行嗎?
就因為少補1000$,對方要去強制執行後面一次十幾年的扶養費,上百萬
我也是因為要繳給國家稅金,又不是私用
是對方不想繳稅,這樣可以反駁給法院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