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 如果某大公司 販售國外的商品 並且在台灣註冊成自己專利 從國外進回來被抓到 可以要求銷毀嗎

我們從國外進了一款商品

最近收到某大公司說 該商品他們有申請專利 (但是該商品早在更久國外就有了)

等於是他們先註冊先贏的概念!?

然後我公司因為進了蠻多 要販售 (但是剛開始販售賣沒幾個) 就被寄信 要求銷毀

我們目前是想說 停賣就停賣 當作認賠出清

但是商品我們留著自用吧 (雖然可能要用20年) 但是東西也放不壞 算了慢慢用

如果是以自用合理性 是不是可以主張 不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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