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針對不實廣告發出規定


泰國政府頒布關於廣告內容的規定,其中包括語言要求,確保消費者有權獲得明確公正的廣告。此類通知是佛曆2565年 (2022)關於藉由確認難以證明的事實來使用廣告聲明的證明和廣告聲明證明指南”,並於 2023年1月13日在政府公報上公佈。此外,該通知自2023年1月14日起生效。

詳細內容如下:

A. 廣告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必須是泰文;必須易於看到、聽到或閱讀;並且不得誤導。如果廣告為外語,必須包括泰文翻譯。此通知還對不同類型的廣告媒體提出了詳細要求並且必須遵守此通知所寫的規則。
  1. 主要目的必須讓消費者有清楚、充分的了解。例如,如果廣告聲稱該服務為免費,該服務不得以任何費用為條件,因此消費者正確理解他們無需為該服務支付任何費用。但是,如果按照任何標準、方法、條件或要求提供此類免費服務,廣告商必須詳細說明該標準、方法、條件或要求。
  1. 廣告中的數量、體積、大小、數量、成分等說明,必須反映實際銷售給消費者的產品或服務。
  1. 如廣告提及在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檢測或實驗結果,廣告中必須標明檢測機構或組織的名稱、以及檢測或實驗的具體內容。
B. 廣告如符合以下規定須被禁止:
  1. 排除或限制廣告商的責任或允許未事先通知而更改條件,或以其他方式使消費者處於不利地位,例如:
  • “我們保留更改價格和其他條件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 “圖片僅為產品示例,可能與本次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產品不同。”
  1. 訴諸個人信仰(例如,通過精神承諾、迷信主張等),或試圖說服情緒低落或需要精神支持的消費者,例如:
  • “這個產品會給你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
  • “此產品將在7天內為您帶來結果。”
  • “我們可以舉行儀式將您的前任帶回您身邊。”
  1. 過度承諾擔保或保證、或未提供清晰準確的擔保條件細節,例如:
  • “安全無憂。”
  • “如果產品起不了作用,您可以獲得退款。”
  • “滿意保證。”
  1. 通過將廣告中的一種產品或服務與另一種產品或服務進行比較來確認事實,使用諸如“最好的”、“優秀的”、“最高的”、“一流的”、“例外的”、“第一”、“唯一的”、 “唯一的公司”、“第一家商店”、“唯一的商店”、“這一次”或“泰國唯一的商店” 等詞。
  1. 聲稱基於學術報告、研究結果或經機構、個人或獎勵認證的統計數據,除非有可靠證據證明或證實。
請注意,允許用戶分享或發布禁止內容的平台服務提供商等廣告媒體也可能因虛假和誇大的廣告而被追究責任。因此,經營者和商家不僅要審查廣告行為,還要審查他們向用戶或公眾傳達或發布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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