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廣告,影片無告知本人進入房屋拍攝廣告影片問題

目前本人有一案件想請問:

某汽車公司的廣告影片,其中某段畫面是本人與他人持分農舍,有經另一持分人同意拍攝。
本人是2月初看到廣告播出才知道此事,當天就去電汽車公司客服,要求期限內刪除含有本人農舍、農地相關影像。
之後是有自稱攝影公司來電要求我簽授權書,但本人不同意(本人表明沒有要求費用或其餘物品,只要刪除影像)。之後汽車公司並無後續刪除影像動作。
只請廣告公司的律師事務所寄律師信,說明此事件已經經過另一持分人同意拍攝,應要本人自行與另一持分人協調此事。
律師信內容又說從GOOGLE MAP就可以看到農舍,所以是大眾可以看的到的,但此影片明顯是進入本人權利範圍內所拍攝。

想問:(請就法律上給意見,謝謝)
1.本人應有要求刪除的權利?
2.另一持分人同意拍攝,但本人不同意拍攝,理應不用本人協調此事?
3.那目前本人下一步應該如何較好?
直接回答你
花錢去找相關專業的律師詢問比較快

這邊都是網友
有專業的人也沒必要免費在這作回應
lee0916235576
請律師是有考慮過,只是覺得無端遇到這樣的事,對方也不刪影片,我這邊還要另外花錢打關司很不值得。
kbo123
先提告! 狀紙可以自己寫一下
821.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790.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
只能想到這二個可以主張的
期待後續
這種侵犯權利的
有時候會覺得無奈
lee0916235576
謝謝。
幫不上忙,但支持樓主主張權力。
lee0916235576
謝謝。
ChatGPT的回答: (正確性? 需自行判斷)

以台灣法律的規定,這位當事人可以參考以下法律條文來爭取自己的利益:

侵害名譽、攝影、錄音、監視、秘密竊聽等行為處罰條例第三條規定,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拍攝、錄音、監視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權益。

民法第987條規定,規定倘若需要共有物之使用,共有人應互相遵守合理使用之限制,不得因自己之使用而使其他共有人之權益受損害。

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規定著作人得依其意旨,就其創作之作品,為之使用、公開發表、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出租、翻譯或改作。

基於上述法律條文,依據當事人的陳述,針對您的問題提供以下回答:

依照上述侵害名譽、攝影、錄音、監視、秘密竊聽等行為處罰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拍攝、錄音、監視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權益。因此,如果廣告公司拍攝了包含您農舍、農地相關影像的廣告影片,且您未經同意,您有權要求刪除影像。

假設另一持分人同意拍攝,但本人不同意拍攝,根據民法第987條的規定,共有人應互相遵守合理使用之限制,不得因自己之使用而使其他共有人之權益受損害。因此,即使另一持分人同意拍攝,若您認為影像拍攝侵害了您的權益,您仍有權要求刪除影像,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您可以先透過書面信函或電子郵件,要求廣告公司刪除包含您農舍、農地相關影像的廣告影片,並告知對方若未刪除,將會採取法律行動。如果廣告公司不配合刪除,




ChatGPT:
那目前本人下一步應該如何較好?
針對此案,建議當事人可以考慮以下幾個選項:

(1) 委託律師起訴汽車公司侵害肖像權,要求刪除廣告中有關當事人的影像或聲音。此外,也可以要求汽車公司對自己造成的名譽損害進行賠償。

(2) 向廣告公司提出和解,要求刪除廣告中有關當事人的影像或聲音,並且要求廣告公司簽署一份保密協議,保證不再使用有關當事人的影像或聲音。如果廣告公司同意和解,當事人可以選擇放棄追究汽車公司的法律責任。

(3) 向消費者保護機構投訴汽車公司,要求其刪除有關當事人的影像或聲音,並要求汽車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消費者保護機構可能會對此案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對汽車公司進行處罰。

(4) 直接與汽車公司協商解決此事。當事人可以要求汽車公司刪除廣告中有關當事人的影像或聲音,並且要求汽車公司簽署一份保密協議,保證不再使用有關當事人的影像或聲音。如果汽車公司同意解決此事,當事人可以選擇放棄追究其法律責任。

總之,當事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情況和需求選擇最合適的方案,為自己爭取權益。此外,建議當事人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一定要保留相關的證據,例如電話記錄、律師信等,以便日後追溯或作為證據使用。




ChatGPT:
針對第二點,當事人可以依據以下法律條文爭取自己的權益:

(1) 民法第987條:「個人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肖像為任何人之利益或他人損害之目的,加以使用或公開。」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任何未經當事人同意,將其肖像用於他人利益或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行為都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因此,當事人有權要求刪除廣告中有關自己的影像或聲音。

(2)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廠商應遵循公平、合理之標準,於廣告行銷活動中,不得欺瞞、誤導或不實之表示或標示。」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廠商在廣告行銷活動中不得有欺瞞、誤導或不實的表示或標示。如果廣告中出現有關當事人的影像或聲音,而這些影像或聲音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則可以被視為一種不實的表示或標示,並且可能構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行為。

(3) 憲法第10條:「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申訴及請願之自由。」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如果當事人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依據該條法律規定,向有關機構表達自己的意見或申訴。

總之,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法律條文爭取自己的權益。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建議當事人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lee0916235576
現在AI真的很厲害,而且不用像google一樣自己找法條。
lee0916235576 wrote:
汽車廣告,影片無告知本人進入房屋拍攝廣告影片問題
目前本人有一案件想請問:
某汽車公司的廣告影片,其中某段畫面是本人與他人持分農舍,有經另一持分人同意拍攝。
本人是2月初看到廣告播出才知道此事,當天就去電汽車公司客服,要求期限內刪除含有本人農舍、農地相關影像。
之後是有自稱攝影公司來電要求我簽授權書,但本人不同意(本人表明沒有要求費用或其餘物品,只要刪除影像)。之後汽車公司並無後續刪除影像動作。
只請廣告公司的律師事務所寄律師信,說明此事件已經經過另一持分人同意拍攝,應要本人自行與另一持分人協調此事。
律師信內容又說從GOOGLE MAP就可以看到農舍,所以是大眾可以看的到的,但此影片明顯是進入本人權利範圍內所拍攝。
想問:(請就法律上給意見,謝謝)
1.本人應有要求刪除的權利?
2.另一持分人同意拍攝,但本人不同意拍攝,理應不用本人協調此事?
3.那目前本人下一步應該如何較好?

廣告影片呢?
lee0916235576
目前沒辦法告訴你是那一支,目前網路上還看的到。
我好奇想知道
假設刪除影片
那對於汽車公司付出的成本
應該會再向同意人求償
那同意人損失財物,應該會再跟持分人求償吧?
lee0916235576
我覺得是這樣,但應該要看當初他們合約的內容。
這題目可以追一下,麻煩的是有另一位共同持有人同意拍攝,且該汽車商似乎事後有願意提供補償,在未有實質侵害下,似乎難以求償。
若真的是侵入住宅,在民法820I,似乎有過半同意即可。
lee0916235576
當初攝影公司是有提出補償金,但本人只要刪除相關影像,所以沒有接受補償金的條件。入侵住居這條是比較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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