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應該知道有外籍配偶在泰國購買土地須知

您應該知道有外籍配偶在泰國購買土地須知

外國人不得在泰國擁有土地;然而,泰國政府允許擁有外國配偶的泰國人在與外國配偶在土地局面前簽署聯合確認信後擁有土地,或者證明支付土地的錢是作為個人財產購買的泰國人 (Sin Suan Tua) 的財產,不是夫妻之間的婚姻和共同財產 (Sin Somros)。這種情況下,外國配偶對購買的土地無權要求,泰國人有權在未經外國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出售、抵押、轉讓或交換土地。

泰國土地局在 2009 年發布以下資訊:

A. 當外籍配偶住在泰國:

  1. 如果外國人是合法配偶,這對夫婦必須在登記權利及法律行為之日在主管官員面前,根據泰國土地局規定的表格,在證明信中共同確認:土地的支出是泰國人的私人財產而不是配偶的婚姻財產。

  1. 如果外國人不是合法配偶,在泰國,如果土地所有人沒有合法配偶,他們沒有結婚登記。如果該財產是在同居期間獲得,即使配偶不是合法配偶,也將被視為共同所有。泰國土地局發現這有許多問題,後來非法配偶投訴要求伸張正義,稱該財產是該位非法配偶與土地所有人之間的共同財產。

關於所有人聲稱有非合法配偶的財產法律訴訟,有以下準則[1]

  • 如果登記人的配偶在登記日也來到土地辦公室,該官員將詢問並記錄聲明以確認他們是非婚姻配偶。
  • 如果登記人的配偶在登記日沒有來土地辦公室,該官員將詢問並記錄聲明以確認他們是非婚姻配偶。
  • 登記人還必須向官員出示確認非婚姻配偶的信件以及配偶的身份證和戶口名簿。
  • 如果登記人無法向官員出示確認非婚姻配偶的信件,該官員將著手準備一份備忘錄,說明登記人在不希望遵守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確認登記,即出示一封確認非婚姻配偶的信件。如果以後發生損壞,非婚姻配偶和登記人必須對此負責,然後該官員可以進行登記。


根據泰國法律,一個人被視為非婚姻配偶的標準:

  • 未婚夫婦共同經營生意,從生意中賺取的利潤必須與另一方分享。[2]
  • 未婚夫妻,雖然不合夥經營,但責任分工明確。例如,丈夫在外工作,而妻子打掃衛生。在這種情況,根據泰國法律被視為終身伴侶原則。[3]
  • 有共同子女的未婚夫婦,雖然妻子未與丈夫做生意,但妻子有責任照顧孩子。[4]
  • 未婚夫婦也必須長期同居。

B. 當外籍配偶居住在泰國但無法與泰國人一起在土地局面前提供書面確認:

泰國人和外國配偶都應提交證明書申請,確認在土地上的支出只有泰國人的私人財產。

C. 外籍配偶居住在海外:

外國人必須聯繫大使館、領事館或公證人,根據泰國土地局指定的表格,在證明信中提供外國人的證詞,證明在土地上的支出是私人財產。

D. 當泰國人有合法或非法配偶:

如果泰國人可以出示證據表明根據《泰國民商法》第1471條和第1472條,購買的土地是私人財產,主管官員可以在沒有泰國人及和外籍配偶的情況下為泰國人進行權利和法律行為登記。

E. 當泰國人有外國配偶但離婚或被遺棄:

如果調查沒有發現違法行為的證據,官員將續行登記權利和法律行為。


在大多數外國人的情況,為了防止土地成為他們配偶私人財產的問題,他們會根據土地價格在外國人和配偶之間草擬貸款合約。或者另一種情況,外國人可以登記長期或終身土地租賃,防止配偶在未經允許下將土地或房屋出售給其他人。

以下為確認書範本供您參考:[5]
您應該知道有外籍配偶在泰國購買土地須知

[1] Letter of the Department of Lands No. Mor.Thor 0612/1/12306 dated June 20, Be. 2520.
[2]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No. 684/2508.
[3]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No. 83/2512, 3725/2532.
[4]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No. 5438/2537.
[5] Thai Land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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