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賣的商品被提告侵權專利
目前我也已經把只販售少少的30幾組 銷售紀錄主動提供給對方
主動告知
"我真的只賣這30幾組 如果給法院是依照販售數量30幾組下去判 也不可能判400多萬
可能會判10萬以下因為損害銷售金額也就幾萬而已,我現在很有誠意想說直接在上法院之前直接跟你們和解
並且開了一個我覺得遠高於法院會判的金額 展現誠意給你3x萬"
因為我覺得到時候一審 二審 三審 拖好幾年的話 對我也是精神折磨 所以願意直接開"我認為法院會判的金額的2~3倍賠償直接結束這件事情"
但是對方態度蠻高的 我開的價碼都不願意和解
對方是年營業額上百億的那種公司 員工幾百上千人
而我只是一間公司人數一隻手數得出來的小公司
當初對方不知道我賣多少 所以提出400多萬訴訟標價額求償
現在我因為想和解 主動提出販售紀錄給對方 證明只賣30幾組
會不會導致之後法院民事攻防
對方不提依照我販售的數量 30幾組去計算損害賠償額 因為他已經知道我只賣30組
如果以這為依據去判 法院可能判很少錢 可能6萬 8萬 就解決了 還比我目前主動提出的3x萬和解金還低!!!
而是改採主張假設:
本公司8月報表 對比7月報表 和9月報表平均 銷量少了3000組
例如我侵權是8月侵權的 8月報表顯示賣12000組 7月報表顯示賣15000組 9月報表顯示賣15000組
硬要說是因為我侵權 導致他們8月 比起 7.9月(前後)對比少了3000組(要法院依照3000組去計算 而不是我販售的30組計算)
我影響力明明沒這大 只是一個小賣家 只賣幾天而已
另外如果我只賣30幾組 明明沒對他們商譽造成"極大損失" 例如我販售30幾組對他們造成的是0.1分的名譽損害
但是對方要求10分的賠償 對方要求刊報這類 法院會同意嗎
因為我覺得這樣有點像是小街罵人 大街道歉
刊報回復名譽權 是他們蠻有可能採取的主張 所以有點擔心
只賣了幾組 只賣五位數 怎可能影響一個一年上百億(11位數)銷售的幾乎全台灣人99%人都知道的上市櫃公司
如果他們主張這樣 法院採信可行信會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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