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源駭客手法毀3台筆電「滅證」?《放言》致電《民報》找「張董座」求證...員工回「不同辦公室、聯繫不上」

想單純討論法律的部分

這個案例 其他新聞是寫有先故意阻擾調查

然後趁這段時間

用三種不同手法毀壞筆電硬碟

像是用腐蝕性液體去弄、反鑑識軟體去抹除之類的


先不論裡面是否藏了什麼重大秘密資料

但故意湮滅證據 不會有觸犯法律嗎???

像是損害公物之類的犯罪事實

還是什麼其他罪名??


另外就是這新聞案例還有一點比較爭議

就是獨厚某間買家

在過往的新聞案例裡面 政府如果獨厚某間廠商

通常都跟收回扣 會扯上關係

如果沒有金流的關鍵證據

似乎也是沒轍阿

但這些證據疑似又藏在被毀損的硬碟裡

各位又怎麼看這法律上的觀點???
文章關鍵字
說真的 沒證據就沒辦法
法律通常會保護到懂法律的人
有一種遊走在法律邊緣 灰色地帶的感覺
行為人湮滅自己犯罪之證據,乃是人之常情,實屬不可期待,不構成犯罪。
所以您翻遍刑法,應該找不到處罰法條。
問我身邊的律師朋友
他看完 覺得疑點滿多的
特地把證據摧毀
不就說明了裡面有見不得人的東西?
刑法第165條規定: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所以B毀壞A的犯罪證據
有罪
但刑責不高

A毀壞自己的犯罪證據
無罪


還有二點較麻煩
一是要如何證明被毀壞的是證據
二是要如何證明是故意毀壞還是不小心毀壞


至於毀損罪是告訴乃論
只要付錢和解大都沒事
除非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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