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過戶及請求權時效,求教四方!!

  由於以前農地無法分割,民國86年家父(甲)出售16坪農地給買方(乙),合約載明待可分割之時,甲方及其繼承人要無條件將土地過戶給乙方;惟民國92時,家父將整個農地售予某事業機構(丙),合約上有載明xxx坪土地已由甲方出售第三人,權利範圍不屬於丙方,但當時礙於法令(?),也將全部土地過戶給丙方,請問:

1.民國111年末,乙方要求甲方將土地分割,由於事隔20餘年,請問甲方能以請求權逾期失效,拒絕過戶嗎?

2.續1,甲乙雙方合約有寫明,需「無條件」將土地移轉給乙方,請問這樣還會受請求權時效15年的限制嗎?

3.丙方92年於取得土地時,即知道有第三人取得土地(乙方)並有地上物(墳墓),截至目前為止,雖為全部土地的所有權人,20年來亦未要求乙方遷離,請問,若是現在或未來,丙方是否能以,乙方非所有權人為由,要求乙方遷離或繳付租金? 而乙方是否可用請求權失效,拒絕丙方之請求?

4.我們(甲方)是有誠意想處理問題,畢竟當時也是有寫買賣合約的,但萬一丙方屆時也以請求權時效為由,無法將土地分割出來,甲方要如何協助乙方保障其地上物(家族墓地)不被遷離?
這篇法律見解來自--> 法律百科: 什麼是消滅時效?
應該對你有用....

如果令尊與乙方的買賣事實有發生
若丙拒絕履約而與乙發生訴訟時..
甲方有道義協助乙方作證..
因為不是乙不願意移轉,而是需要分割移轉
(但當時為何乙沒採取所有權分割比例取得權狀?)

至於詳細見解,還是要看律師及法院攻防...



一、原則上消滅時效是15年
(一)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民法第125條,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例如,A要把土地賣給B,簽訂買賣契約,此時B依照契約享有「請A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的權利。

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把土地移轉給自己,直到第16年才請A移轉土地,這時候雖然買賣契約沒有消失,B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消失,但是A可以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拒絕移轉土地給B。

(二)為什麼要說「請求權」而不是「權利」呢?
我國民法並不是讓過期的權利「消失」,只是讓對方享有「拒絕權」。因此,對方也可以選擇不拒絕,在消滅時效過期以後仍然依照契約給付。

例如,上面的A也可以選擇在16年後把土地移轉給B,而不主張拒絕的權利。

這就好比食物到期以後,不會憑空消失,只是過了新鮮的保證期限,如果還是有人願意吃過期食品,也沒有人可以阻擋。
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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