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泰國能源管理委員會(ERC)正在審查一項法規草案,更新能源業務許可證申請人的最終股東和董事的國籍資格。 ERC 法規草案《關於電力業務的資格、文件和申請》旨在取代佛曆2551年EPC法規《關於電力業務的申請和許可》及其修正案,可能很快就會被採用,並將影響外資控股的持牌公司申請或延展能源業務許可證。
法規草案要求泰國的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必須具備以下資格,除非存在給予特定承諾國民待遇(模式3或模式4)國民待遇或其他法律豁免的國際協議:
- 依據第7條第 (2)(A) 款法人必須根據泰國法律設立或在泰國註冊,目的是開展電力業務;
- 依據第7條第(2)(B)款,對於私人有限公司,外國最終股東持股不得超過總股份的49%,且外國股東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股東的一半;
- 依據第7條第(2) (C)款,至少一半董事必須具有泰國國籍;
- 依據第7條第(2)(D)款,任何授權董事必須具有泰國國籍;
- 依據第7條第(2)(E)款,法人不得申請執照之日前2年內被吊銷執照或曾被吊銷執照;
- 依據第7條第(2)(F)款,申請執照的法人的董事、經理或授權人不得破產,也不得是不誠實的破產人。
泰國政府通過該條例草案後,不會對之前頒發的能源業務許可證產生追溯效力,如果條例草案規定的許可證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該許可證將繼續有效直至到期日。當許可證需要延展時,需要遵守法規草案。
所有在條例草案生效之前提交並正在審查的許可證申請都將被納入條例草案規定的許可證申請中。泰國公司應準備好安排股權結構,以適應法規草案生效後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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