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洞豬 wrote:民法1173條當中,特種贈與的 ‘’分居‘’ 是指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與被繼承人分居,還是與兄弟姐妹分居?爸爸戶籍是中正路35號,住址是27號;我戶籍和住址中正路27號。有整個法條白話一點的解釋嗎? 簡單點講我是我父親的法定繼承人我搬出我父親家自己住就是分居我父親因為我結婚,搬出去住,創業,而私下給予我的金錢幫助,都可以視為「遺產的預付」未來在算遺產額度時,可以從我的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了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