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我們自己或我們的作品,但有一些重要的法律問題需要考慮。例如,在遊戲節目等電視節目中,人物影像可能會出現在電視螢幕上。我們認為,根據泰國著作權法,在電視節目中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影像是否會引起潛在的著作權侵權索賠。
這種情況是否合法包含兩個獨立的法律聯繫(1)著作權和(2)公開權。每項權利都有其自己的要求。
泰國著作權
根據泰國《著作權法》第 4 條,照片受到保護。照片的所有權可能取決於特定因素,例如聘僱、是否存在許可協議、照片是否為委託拍攝等等。另外,根據第21 條,“攝影作品、視聽作品、電影作品、錄音製品、音像廣播作品的著作權自作者身份起計算50年,但如果該作品在該作品發表期間出版,該作品的著作權自首次出版起有效。”
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類型
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分為9類,包括:
(1) 文學作品:例如書籍、文章、詩歌和電腦程式
(2) 舞蹈:例如創造敘事的舞蹈動作
(3) 藝術作品:例如繪畫和照片
(4) 音樂作品:包括旋律或歌詞和旋律
(5) 視聽資料:如卡拉OK VCD
(6) 電影
(7) 錄音:例如音樂CD
(8) 廣播作品:如電視節目
(9) 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的其他作品:例如人體藝術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1) 只是資訊性的當前新聞和事實訊息,除非該資訊的組織方式使其符合文學作品的資格,例如新聞分析或文章;在這種情況下,該作品可以作為文學作品受到保護
(2) 憲法和法律
(3) 政府機關的法規、公告、命令或其他回覆
(4) 政府機關的判決、命令、裁決和報告
(5) 由部會、部門或其他政府或地方機構準備的第 1) 至 4) 項的翻譯和彙編
(6) 想法、程序、方法、系統、過程、概念、原理、發現、科學理論或數學理論
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在創作人創作作品後立即產生,無需進行註冊。因此,著作權人應透過收集證明其創作作品的證據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以便日後證明自己的權利或所有權。
然而,向智慧財產局通報著作權並不以任何方式證明著作權所有人的權利;這只是通知政府機構,通報人聲稱擁有特定作品的著作權。通報人必須證明其是所通報作品的所有人,智慧財產局頒發的證書並不能確認通報人是著作權所有人。
當發生著作權歸屬糾紛時,需要依靠法院的判決,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理。
誰擁有著作權
著作權所有人的個人包括以下人員:
(1) 獨立創作作品而不抄襲他人作品的創作人,其中也可能包括共同創作者
(2) 作為員工或承包商的創作人(除非另有書面約定)
(3) 委託某人創作作品的雇主(除非另有約定)
(4) 經著作權人授權改編、編譯或整合作品的人
(5) 為政府部會、部門或其他政府或地方機構當其委託或控制工作
(6) 著作權受讓人
著作權所有者擁有以下專有權:
- 複製或改編;
- 與公眾的溝通;
- 出租電腦程式、影音作品、電影作品、錄音製品的原件或複製品;
- 將著作權所得的利益給予他人;
因此,當未經著作權所有者授權在電視上展示和複製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視覺圖像時,著作權所有者的專有權可能會受到侵犯。
然而,第 39 條有一個例外,“對包含藝術作品的作品進行攝影、拍攝或視頻廣播,不得視為侵犯該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然而,為了獲得這一例外的資格,在電視節目中使用他人影像必須嚴格滿足以下條件:
- 照片不得複製或改編自原件。這是因為第 39 條規定的例外僅限於拍攝、拍攝或傳播構成原創藝術作品的影像。
- 照片本身不得侵犯任何他人的著作權。
- 照片必須用作電視節目主要動作的組成部分,而不是節目的基本元素。
一般來說,如果要使用的照片被視為演出的“重要部分”,需要獲得許可。然而,對於未經事先許可可以使用作品的多少內容,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究竟什麼構成 “實質部分”,將根據演出的性質和具體情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考慮。
公開權
形象權是一種智慧財產權,旨在防止為了商業利益而盜用個人的姓名、肖像或其他個人身分標記,例如暱稱、聲音、簽名、肖像或照片。
泰國沒有統一或專門的公開權監管框架。公眾人物照片的著作權屬於該圖像的創作者,但該攝影作品不得非法創作,不得為違反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道德的非法作品。
然而,目前在電視上出現形象的公眾人物或個人對隱私權有合理的期望,這是泰國憲法所隱含的。此外,如果提出索賠的人能夠證明未經授權使用個人影像造成經濟損失,未經授權使用個人影像可能會被指控違反《民商法》第420 條和第421 條,這將導致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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