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父子關係,甲讓渡房產給乙。但乙沒辦理過戶。20年後,乙死亡。因乙20年沒主動辦理過戶更名,權狀仍是甲的名字。甲其餘兄弟丙、丁兩人可以主張那房產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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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兒主張:乙父未辦理過戶是代表房產仍是甲兒的,沒去更名,但甲兒沒居住。等乙父死後算遺產留給甲兒。丙繼承一塊地,丁繼承一棟國宅。三兄弟平分皆大歡喜。但丙、丁皆不甘心,主張有權要求分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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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丙、丁可如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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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有轉讓契約但沒辦理過戶20年後,乙父債權人死亡。這個權狀仍是甲兒的名字。甲的其餘兄弟可以提出權利嗎?可以過戶給已亡故的乙父嗎?人都死亡了,如何過戶給乙父?兄弟要如何拿到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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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網路法律見解如下:
買賣不動產時效超過15年,還可以要求出賣人配合辦理移轉登記嗎?
◆案件事實: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丙、丁能否訴請甲交還占有之土地?
◆實務見解: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雖已完成,惟其占有之土地,係乙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所有人丙、丁(乙之繼承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何況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得拒絕給付,其原有之買賣關係則依然存在,基於公平法則,亦不得請求返還土地。(最高法院6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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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與我提出的案例不相同。
請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請問贈與稅繳過了嗎(?
完稅移轉登記了嗎(?
你都沒有繳任何相關的稅給政府,政府憑什麼要認你的讓渡...
個人不專業的見解XD
題外話,為了財產用這樣的主張,人類的潛力真是無窮~
typetin wrote:
甲乙為父子關係,甲讓渡房產給乙。但乙沒辦理過戶。20年後,乙死亡。因乙20年沒主動辦理過戶更名,權狀仍是甲的名字。甲其餘兄弟丙、丁兩人可以主張那房產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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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兒主張:乙父未辦理過戶是代表房產仍是甲兒的,沒去更名,但甲兒沒居住。等乙父死後算遺產留給甲兒。丙繼承一塊地,丁繼承一棟國宅。三兄弟平分皆大歡喜。但丙、丁皆不甘心,主張有權要求分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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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丙、丁可如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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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有轉讓契約但沒辦理過戶20年後,乙父債權人死亡。這個權狀仍是甲兒的名字。甲的其餘兄弟可以提出權利嗎?可以過戶給已亡故的乙父嗎?人都死亡了,如何過戶給乙父?兄弟要如何拿到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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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網路法律見解如下:
買賣不動產時效超過15年,還可以要求出賣人配合辦理移轉登記嗎?
◆案件事實: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丙、丁能否訴請甲交還占有之土地?
◆實務見解: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雖已完成,惟其占有之土地,係乙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所有人丙、丁(乙之繼承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何況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得拒絕給付,其原有之買賣關係則依然存在,基於公平法則,亦不得請求返還土地。(最高法院6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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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與我提出的案例不相同。
請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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