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訴狀原告一定要留戶籍地址嗎?

請教一下大家

假設房屋漏水,欲跟隔壁鄰居打官司,但我目前戶籍卻是在其他房子名下,如不想讓自己還有其他間房子給對方知道,在民事訴狀的繕本上一定要寫上原告的戶籍地址嗎?不可寫通訊地址嗎?我是有打去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對方是說戶籍地留個郵局的信箱也可以,但如果法官看我的身份證背面跟我寫的訴狀上地址不同,會覺得有問題嗎?還是會對我印象不好呢?只是單純財不露白,不想給鄰居知道我還有其他間房子。
寄到妳收的住址即可,沒有規定依定要在戶籍
法官檢察官都會問你住哪裡收的道而已
illi1112 wrote:
請教一下大家假設房屋...(恕刪)

根據台灣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在訴狀上需提供地址,但並不一定需要使用戶籍地址。以下是相關資訊:

1. **地址選擇**:
-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告需記載「住所或居所」。
- 您可以選擇提供通訊地址或郵局信箱作為送達地址,只要確保法院能順利送達相關文件即可。

2. **法官的印象問題**:
- 法官通常關注案件的法律事實與證據,而非原告的地址是否與身份證上的戶籍地址一致。
- 如果您提供的地址能確保文件送達且符合法律規定,法官一般不會因此對您產生負面印象。

3. **隱私保護**:
- 您的選擇是合理的,尤其是基於隱私考量。只要您提供的地址合法且能接收法院文件,就不會影響案件進行。

建議您在提交訴狀前,與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律師進一步確認,以確保您的地址選擇符合法律要求並避免任何潛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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