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可不可以發在這裡?不行請幫移,謝謝。

一個法律問題請教,謝謝。

人事關係:(原告)、(被告)、 (被告家屬) 、(被告祖上)

事由:
有一塊地,在地上有一房屋,地跟房屋的持有人都是(被告祖上),(被告祖上)逝世後由(被告)繼承成為地和房屋的持有人,後來因為一些原因,地被拍賣,地主變(原告),但房屋持有人還是(被告),就這樣經過一段時間後,(原告)要告(被告)侵佔土地,已收到開庭通知,因為一些原因(被告)不想處里直面這些遭事,想問這時候(被告)可以申請變更房屋持有人為(被告家屬)嗎?然後由(被告家屬)來跟(原告)處理這件事,我知道可以寫委託書,想問看看可不可以變更房屋持有人,謝謝。
你的問題涉及民事法律與物權登記的實務操作,以下是具體說明與建議,請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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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重點整理如下:
1. 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所有人(土地是原告,房屋是被告)
2. 原告以侵占土地名義提告被告
3. 被告 不想直接應訴,想用「變更房屋所有人為家屬」方式處理
4. 問題:這樣的變更可不可行?能不能由家屬出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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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變更「房屋所有人」給被告家屬,可行性?
### ✅ 理論上:可以
被告如果是合法的房屋所有人,有權利自由處分房屋所有權(買賣、贈與、繼承、登記移轉),可申請變更為家屬名義。
### ⚠️ 但現實上需注意:
1. 需完成合法的產權移轉程序(例如贈與、買賣、繼承等)
2. 需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變更登記」
3. 不能以逃避訴訟為目的進行虛假登記或人頭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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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法律風險與限制:
### 🔴 如果你變更房屋登記是為了逃避訴訟責任,恐涉及:
#### 1. 虛偽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法律行為(民法第87條):
* 如果房屋名義上轉給家屬,但實際控制權仍是被告,將不具法律效力。
* 法院可主張這是「無效行為」。
#### 2. 損害債權人利益之行為(民法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 若法院認為被告故意為此轉移財產,可讓原告主張撤銷該移轉行為。
#### 3. 法院訴訟程序仍以當事人(被告)為主體處理
* 房屋所有人變更後,若法院認定被告當時就已侵占土地,仍可追訴原行為人(即被告本人),不是名義上的房屋新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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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如果只是想「家屬代為處理訴訟」:
可以用更合法、簡單的方式處理:
### ✅ 辦理訴訟代理或委任:
1. 被告可寫 正式委任狀(訴訟代理書),讓家屬出席開庭代表發言。
2. 若金額高、爭議大,建議直接委託律師代理,保護自身權益。
3. 被告若真的不願出面,也可以申請法院「傳喚改為書面陳述」或請假(須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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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結論與建議:
| 問題 --------------------------------- | 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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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可不可以變更房屋所有人?- | ✅ 理論上可以(需依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 可否讓家屬來處理訴訟?--------- | ✅ 可以(需用正式委任書委託或訴訟代理) |
| 可否用變更產權逃避訴訟?------- | ❌ 不可。法院可能認定為通謀虛偽行為或試圖逃避責任,法律上無效,甚至可被追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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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議你這樣做:
1. 如果只是不想自己出庭,請家屬幫忙,走委任代理程序就好,不必變更產權。
2. 若真有產權移轉的必要,也要走合法登記程序,並評估風險是否會被法院認為是惡意規避。
3. 可提前諮詢律師,根據實際案情(原告訴訟內容、房地產現況)給予具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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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電腦答覆,你自己斟酌。
mingtwtw
非常感謝你,我大致上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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