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停車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肇事之相關法律責任問題研析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如果汽車駕駛人或乘客在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導致影響他人安全,將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若因此造成他人傷亡,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例如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以下是更詳細的說明:
行政罰: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將處以罰鍰。 
刑事責任:
若因未注意後方來車而開啟車門,導致他人受傷,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若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如死亡,則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 
和解與否:
如果和解,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考慮不起訴、減刑或免除刑責。 
安全提醒:
建議駕駛人或乘客在開啟或關閉車門前,先確認後方安全,並採用兩段式開門法,以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兩段式開門法:
先將車門開一個小縫,約10-15公分,觀察後方來車情況。
確認安全後,再將車門完全開啟。
下車後,立即關上車門。 
提醒: 請養成良好的開車門習慣,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rebata2018 wrote: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恕刪)

(一)行為人違反一定法律義務規定時,通常所涉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二)有關停車時不當開關車門行為所應負之民事及刑事責任,現行民法及刑法皆有較完整之法律效果規定

1.民事損害賠償:關於停車時不當開關車門而致他人死傷之行為,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2項)」至於損害賠償之具體內容,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則分別就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予以規範。
2 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三)有關停車時不當開關車門行為所應負之行政責任,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有規定。但立法院已完成三讀通過修法,待條文公布施行後,即可對汽車駕駛或乘客,裁罰一定罰鍰,以填補此規範漏洞

1.現行行政責任未有規定:現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該規則第112條第3項雖明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然行為人違反此義務規定之法律效果如何?授權之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明定,故行為人僅能依上述說明,於發生一定結果時,負相關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亦即,行政責任的規範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夠的。
「於路邊停車開啟車門未依規定,引發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
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車門因而肇事者,
處汽車駕駛人2,400元-4,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倘衍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
還可能面臨巨額賠款,得不償失
提醒大家在開啟車門前,
一定要記得注意車道上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利用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來開啟車門(即以右手開啟左側車門,以左手開啟右側車門),這種方法可以自然地帶動身體轉動,目光很順勢地帶向後方,更清楚地觀察後方車況(再次確認車道上人、車),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共同確保大家行車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之1條
rebata2018 wrote:
(一)行為人違反一定...(恕刪)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最快七月一日起,上下汽車前要更加留心是否會危及其他人車;若未依規定妥善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導致事故者,將處以一千兩百元至三千六百元罰鍰。

交通部表示,配合道交條例修正,為讓駕駛與乘客知道開啟或關閉車門相關規定,昨日也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訂定開車門相關規定讓民眾遵循。 

乘客應由右側開門上下車
這次預告修正的道安規則中,載明除非在可靠左停車的單行道上,否則乘客應由右側開門上下車;開門前應確認安全無虞後,開啟至可出入幅度就快速上下車,並迅速關上車門。這項法條修正將預告兩個月。
另外,交通部也提出駕駛安全開車門四步驟,從看後照鏡、轉身往後看、確認安全無人車、最後再開車門。
交通部昨日宣布,已會同內政部向行政院陳報,建議自今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實施。
交通部指出,綜觀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及英、美等國對於開啟車門規範內容,都要求開車門者應善盡安全注意責任,避免造成其他人車傷害,駕駛人及乘客上下車前,應特別留意是否危及他人安全。

闖平交道最重罰9萬
根據警政署統計,二○一二至二○一五年為止,亂開車門導致傷亡事故,共一萬三千多件,因而死亡人數廿二人、受傷人數一萬六五二五人。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許多駕駛不當開車門,導致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摔傷,甚至被後方來車輾斃。以往條例完全無罰則,修正新增行政罰鍰,主要是提醒駕駛人開車門務必注意後方來車。
台灣粗心人很多,做事都不會動腦先思考一下,即使公布了開車門正確方法與罰則,但因很多人沒有看報紙與上網的習慣,所以不會知道,這就是為何媒體一直報導詐騙案件,卻仍有不少人被詐騙。騎機車經過汽車旁應放慢速度,能降低汽車開門殺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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