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KBLACK wrote:這2天看台驊怎麼走 (恕刪) 1.事實發生日:109年7月8日2.發生緣由: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號2636,以下簡稱台驊公司)普通股,應賣股數截至民國(下同)109年7月8日9時53分總計為6,054,481股,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5,858,000股(約當台驊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108年12月5日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117,157,402股之5.0%股權)。據上,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已成就,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公告。已成就!
sanamaple wrote:1.事實發生日:109(恕刪) 不禁止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7月8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9)年7月8日第1496次委員會議通過,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世達公司)與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泰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公平會表示,佳世達公司擬公開收購明泰公司股份,公開收購完成交割後佳世達公司至多持有明泰公司股份達到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型態。另參與結合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之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公平會指出,佳世達公司主要生產液晶顯示器、投影機、POS系統設備及偏光片,明泰公司則代工生產乙太網路交換器、WLAN及網路攝影機,前開產品無水平競爭關係,亦無上、下游垂直供應關係。經考量法令管制改變、技術進步及參與結合事業原本是否有跨業發展計畫等因素,公平會認為本結合不致減損潛在競爭可能性。此外,公平會亦考量參與結合事業主要產品之性質、用途、生產方式、原材料及客戶群均不相同,並不具生產或消費互補性,較無形成搭售或綑綁銷售之可能,亦無反競爭組合效果疑慮,故本案結合後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最後表示,本案經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產品競爭同業及上下游交易相對人意見,並綜合研判前揭考量因素,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友訊參與佳世達公開收購明泰科技之應賣2.事實發生日:109/7/10~109/7/10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89,035,834股;每股30元;交易總金額約2,671,075,020元明泰科技收購案,一張以上的收購率會低很多了,對於買入多張參與的人是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