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這麼認為!但當初寫那Q&A的細節又是誰的主意?既然寫了,當事情真的發生了為何又不直接引用? 還要去找證期局討論???這就是鬼,只是不知道這鬼是在台新還是在證期局! 呵呵!pipienz wrote:不可能為了這點小錢胡搞。 感謝91大為大家提供細節!!!28賓士女愛自由 wrote:我今天也再次跟股代/證期局確認本次退件細節
完整解析,裕國公開收購案錯誤之處,歡迎各受災戶廣發引用,並上投保中心網站申訴:本次收購案件,出現應賣壹仟股之股東竟然被退件,惟綜觀「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內容,應賣壹仟股股東至少應被收購零股,已明顯與法條牴觸,並與台新銀行股務代理原先公告之QA範例說明有所不同。幾個關鍵點如下:預計收購股數:10,750,000優先收購股數:13,557,606(參考版友之台新內部資料,並未公開)總應賣股數:19,879,726由於本案之「優先收購股數」大於「預計收購股數」,依公開收購說明書第4頁第3點所述,本案實際收購應依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辦理。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公開收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清楚列示,當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另同條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請注意,條文寫的是依申報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也就是說,應賣股東依比例分配計算後,所得出應收購股數在6~1,000股為止的範圍,都需被收購,而非只收取"足張"壹仟股。故本案應賣壹仟股的某A股東,被收購股數至少應該是540股,計算如下:◎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1,000/19,879,726=0.00503%◎依比例分配之收購股數=10,750,000*0.00503025%=540股又,假設應賣人B股東應賣股數為30,000股時,◎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30,000/19,879,726=0.15090%◎依比例分配之收購股數=10,750,000*0.15090%=16,221股因得出之比例分配收購股數16,221股>1,000股,故依第23條第2項規定「分配至壹仟股為止」,第一輪B股東只得收購1,000股。並依管理辦法第23條第2項後段,「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繼續第二輪隨機收購。是以,假設所有股東在第一輪依委託申報數量比例收購之股數為7,000,000股,那麼剩下的預計收購股數3,750,000,便是依管理辦法23條第2項後段所述,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本次收購案結果,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錯誤解釋了公開收購管理辦法23條第2項,當總應賣超過預計收購股數時,將收購數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擴大解釋成只收足張(即壹仟股),才會導致這次只送壹張的股東,竟然連零股都沒被收購。然而法條上,從頭到尾均未規定,只限收購足張(壹仟股)。遺憾的是,去電金管會亦不認為台新銀行此次收購案分配結果有不妥之處,並表示公開收購辦法23條之內容,「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係以「足張」認定,以方便收購案之進行來作解釋。這麼一來,是否那些現金增資案,原股東依持股比例之可認購股數未達壹仟股者,也要被棄權?股票股利發放,股東獲配之股數未達壹仟股者,也要被放棄?
天空不夠藍 wrote:完整解析,裕國公開收...(恕刪) https://www.taishinbank.com.tw/TSB/personal/common/important-notice/TSBankImportantNotice-000182/
stargroup wrote:每一張台新認賠158...(恕刪) 臺新是認賠792股的價差,但是我認為用送件當日的價差很不合理,很多人送件時價差根本就不到1000塊,再加上只賠792股,獲得的賠償才幾百元而已。對比現在的股價,買進參與的投資人至少賠2000,領了幾百元的補償後其實還是賠錢的。這個賠償很沒誠意。
stargroup wrote:每一張台新認賠1584(恕刪) 你自己買太高的問題吧我前幾天送三退二。不爽存股了剩下二張16.20賣出去了還沒虧錢好像是買16配息一次了雖然賣了,產品裕國冷凍蔬菜還是每月照買的啦
懶人國 wrote:你自己買太高的問題吧(恕刪) 沒辦法很多人想說應該會穩收一張就買進賺點便當錢沒想到會爆量......因為收購價差不到1塊所以我是沒買啦就看那些買在18過收購日又沒賣在17能不能接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