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chen wrote:
關於元上証ETF買...(恕刪)
想必 jack 大 沒有詳讀公開說明說
不好意思 我不會貼圖上來
以元上證為例 P35 有寫到 如果匯出限額到時
延緩給付只需要報金管會核可
而且重點是 這跟「不受理你買回申請 」 是兩回事
所以 1.投信根本沒有報金管會打算採取延緩P35給付方案 ,直接採用不給你贖回方案 ==>投信缺失
2. 投信有報金管會,金管會同意投信的「不給你贖回方案...」 =>金管會缺失,公然核可投信損害投資人權益
我是認為金管會不可能去允許,投信在有額度的情況下去「拒絕投資人買回申請」
投信要暫停買回申請,是可以申報金管會核可的
但是現在都沒走到這一步
最後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
假設某警察分局警員受理報案,法令規定每月只給一本三聯單(100份) 超過的下個月再報案。
然後今天有三百個人在警分局外面要報案,警察見人多,怕大家報案後,將來報表績效不彰
決定派個守門人在門口,然後每天放三個名額進來報案
這樣他每天都有受理三個報案,只要來報案的「沒有拒絕」 一切完美。如果有問題都推給守門的人
說是守門的人 沒放報案者進來。 請問這樣對嗎?
然後警員推說 每個月只有一百份名額 只要開放可以預約下個月 我也很樂意配合..
上述例子的問題在哪裡???
如果開放可以預約下個月後,結果警員還是每天只有受理三個名額?
上述三聯單的例子 還沒牽涉到 jack 大持有基金 價格可是會上下波動的 也就是權益會有差異 可能造成
jack 大的損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