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茂合併泰林換發現金與股票, 現金部分卻被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合理嗎?

大家好, 小弟不常發言, 卻也時常上來觀看大家的文章以吸取知識及經驗. 如今也碰上一件很令人啟疑的事情: 我是泰林(5466)的前股東, 近期因"泰林5466併入南茂8150,1股換發現金12.5元及0.311股", 原本泰林有盈餘, 卻因併購案不發股息股利, 於是就讓泰林股票轉換成南茂的股票, 6/17便開始成為南茂小股東. 只是今日去銀行補摺才發現泰林竟然在未告知股東的情況下自行透過凱基證券將"每1股換發12.5元"中的9.677元當作股利並自動扣繳2%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請問這樣子合理嗎? 有何補救方法? 謝謝.
請問這樣子合理嗎?

是不合理,但一推人股票沒賺到錢就算了,賠錢貼息也還是要繳二代健保更不合理,今年開始扣繳減半而且以後還有長照險要扣...哀

有何補救方法?

只有一招,解鈴還需繫鈴人,就請"立委修法"取消二代健保並溯及既往,還回之前多扣的稅金,我想不出還有哪招,可能要請高手指點...
這只是第一砲,明年綜合所得稅你還要繳一大筆因換股產生的所得稅。
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

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一、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其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者,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上述股份對價之價值,應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標準計算之。

三、消滅公司個人股東如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上揭出資額標準,可依本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辦理。

四、本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及92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015號函,於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合併之案件,不再適用。
對我來說,二代健保、扣抵減半都等於政黨輪替的代名詞。

有人就是要挑戰百姓的底線。
應該只能代表你我的不爽,但政黨輪替後這些搶錢政策也不會有什麼改變!!!

pipienz wrote:
政黨輪替
我也是受害者,對這亂七八糟的制度深深厭惡,打電話詢問後整個心情是他xx,不過至少有補救的方法,先跑趟健保局拿詳細購買成本證明表格,再跑你交易的證劵商拿交割證明並蓋章,再跑健保局交回表格,再等明年退錢,真是他xx的健保局當我門每個人都跟他一樣閒,每個人都可這樣沒事跑來跑去,然後你不申請他就默默的把錢沒收,真是什麼制度.什麼國家,重點是這是換股平等交易,在市場上一毛錢都沒賺還先抽2%,這整個真是氣到不行
這就是這政府被狗幹到民調低成這樣的原因之一阿
對社會最沒幫助的房地產飆成這樣不去搞
只搞把資金給企業拿去運用的股票族
本末倒置
難怪台灣每況愈下

郭阿貓 wrote:
我也是受害者,對這...(恕刪)

小弟上次的東隆五金也是這樣,同郭阿貓所述,如果買的比較高可以退錢。
國家要抽稅是沒有辦法的,只希望這些錢能用在有用的地方。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