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股票交易所得繳稅之率認定?

請問
以美股言
稅法上有無規定要用賣當時的率直接乘該筆交易的美金價差利得做為海外所得台幣計價?
有空間針對該筆交易買賣前後損!

亦或長期而跨年持有,以當年一月一日率做為持有台幣成本,再以賣出價滙率轉台幣計算台幣價差所得?

亦或以繳稅當時換繳稅之滙率轉換美股美金價差所得回台幣?

上述種種擇優算法,建構在稅法有無明訂,而率相關成本可否提列交易成本!
稅則有明訂嗎?
抱歉,放錯論壇,研究如何刪除搬移,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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