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保GG wrote:
TOO 和TGP ...(恕刪)
沒有宮大提醒, 還沒注意到公司的型態, 去查: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係居於公司與合夥間之中間事業組織型態,主要由一人(含)以上之一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與一人(含)以上之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依據合夥契約共同組成。在財務責任方面,,「一般合夥人」為企業負責人,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負其責任。此組織型態在英美已行之有年,其允許各合夥人以契約約定其出資、經營以及盈餘分派的方式,不若公司必須依照法令規定程序及要件為之,具有高度靈活運作彈性。
意味著好像成立容易, 消失也容易, 風險也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