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在人類社會, 其實就是通膨指數.長線來看, 只要通膨存在, 金價就沒有"頂".短線上的頂, 是價格overshooting 的結果(人類群體行為造成).要在金價上套利, 重點是金價現在是在通膨線上面還是下面.目前的價格, 以一百年前為基準點來看, 與通膨線比較是差不多吻合,算Neutral.
poppoppop wrote:要談任何大論,請先證...(恕刪) 這版是本人寫的~沒違反任何版規~為何要閉上嘴呢???看不慣請自動跳過~為何愛看又愛罵???這位兄台氣急敗壞 想必套了不少吧!!!勸君~ 修養身心~心胸寬廣些 看的會更遠~小鼻小眼睛 只看到眼錢~^Q^
venus930 wrote:這版是本人寫的~沒違...(恕刪) 呵呵,看到別人有不同的想法就說套了不少...二公斤多的黃金都是"不用錢"的,是看不懂嗎???現在又開始漲了,怎麼就又靜靜的了...鼓吹與指導某一投資標地將漲到某處或跌到某處,如某一股票或甚至黃金,不知道算不算違反版規???請問有黃金期貨分析相關的證照嗎??? 若有人看到這樣的文章投入大量資金來放空黃金,後來大漲,結果損失慘重,這樣不知道能不能以該文章涉及誤導來提出民事求償呢?只要能證明就是看了這篇文章,因為該文章影響下所照成的損失,那麼就符合提告民事求償的條件.成不成不重要,事實就是事實,所以不算誣告,跑跑法院也是很有趣的.
poppoppop wrote:呵呵,看到別人有不同...(恕刪) 唉~ 這位兄台要如此硬坳~在下也無言~這樣也可以扯到法律問題~以這推算~ 馬大人應該賠不完~喊了N年空~ 也未見五千點~修為真是不夠呀~扯些奇怪的言論~現在開始以法規來誘人入甕~請君自便吧!!!既然如此咄咄逼人~在下就封筆~也算是緣盡~種什麼因 得什麼果~時間會證明一切~^Q^
venus930 wrote:唉~ 這位兄台要如此...(恕刪) 其實可以告訴你,光這一個回文,就已經能提告了.只要有存檔,改也來不及了,順手寫一張法院起訴書.被 告 xxx 男住:xxxx郵遞區號:xxxx 電話:(xx)xxxxxxxxx為被告涉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法提出告訴事:壹、案情概要:一、告訴人於Mobil01網站討論區,,告訴人於該網站公司註冊帳號為 xxxxxxxx , 被告註冊登記會員帳號為 xxxxxx被告於xx年x月xx日,至上述公開討論區,發表- ( 兄台要如此硬坳~ ) 回覆文章一則 , 於該篇文章回覆文中,直指告訴人"硬拗", 並使該篇文章得以讓不特定網友瀏覽,足已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已使告訴人深覺受到侮辱與難堪,被告此行為已造成告訴人名譽之損害。二、被告於犯罪後,對犯行不知悔改及認錯,實難令告訴人接受,特具狀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於法定6月之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本案告訴。貳、犯罪理由: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二、被告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之理由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規定-未指謫具體事實,抽象的公然謾罵或是嘲弄、輕蔑之表示,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均為公然侮辱罪被告於xx年x月xx日,至Mobil01網站公開討論區,回覆文章一則 , 於該篇文章回覆文中,張貼一段如下文字 : 【兄台要如此硬坳~ 】被告於人人得以閱讀觀覽之公眾留言討論網站,公然散佈其一會員文字硬拗,造成告訴人深覺被嘲弄、輕蔑及侮辱 。當不特定與不知情大眾觀看到此一文章與留言時,必然對告訴人產生貶損不良觀感,此一故意公然嘲弄侮辱告訴人之行為,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告訴人依法提出告訴。三.綜右所陳,本案被告確實涉犯前開罪刑,特此狀請!鈞長詳酌,賜為起訴處分,用懲不法,而佑良善。謹狀此 致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中 華 民 國 xx 年 xx 月 日具狀人:xxxx (蓋章)
poppoppop 大大....大人有大量....先消消氣.....不然此討論版又要淪陷了....============================================先看看今晚是否可過1595元....加油....
poppoppop wrote:其實可以告訴你,光這...(恕刪) 如有冒犯兄台的地方 造成兄台不悅~在此深感道歉~大家心平氣和討論 別生氣~以這位兄台的財力 倘若能潛身修養心智~未來發展不可限量~令人佩服~二峰高頂~黃金傳奇只是一場夢~就在此告一段落~下台一鞠躬~在下也無能再貢獻心得~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