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黃金、金飾,賣出金額五萬以下,免申報。五萬以上,按照賣出的金額 x 6%當作所得,於次年綜所稅申報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其他所得一起計算稅額。例: 賣出金條10萬,6千元計入所得申報。Q. 國稅局怎麼會知道? A. 我也不知道他會不會知道。brain83 wrote:想請問各位鄉民,販售黃金超過多少會需要報稅,那賣完黃金的總價會顯示在稅單上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