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銀行擅自給我辦了張信用卡並從我的帳戶裡扣1000元

真奇怪!
消保官協調會的結論是聯邦銀行必須在兩週內回覆以下兩點:
(1)依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三款,銀行必須依照原申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亦即原店內卡就只能換發店內卡,未經書面申請不得擅自改為聯名卡。
(2)事先通知持卡人一事,若僅以平信寄發通知函,沒有以電話或其他方式確認持卡人是否收到通知,這樣是否算是盡到通知之責任?

不過到今天已經超過兩週了
小弟我怎麼還是沒收到聯邦銀行的回覆函!?

真是神奇!
前天才上來說怎麼還沒接到聯邦銀行的回覆函,今天就收到聯邦銀行用限時專送寄來的函,郵戳是昨天(12月30日)的。
(難道聯邦銀行有人在密切注意這個討論串?)

不多說了,來函內容如下:
-------------------- (開始) --------------------
主旨:台端因信用卡年費衍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府法保字第...號協商結果辦理。
二、本行於98年12月11日出席協調會,在此依據協調內容,對於 台端所提疑義處,作以下說明:
(1)本行因承受法商佳信銀行家樂福店內折扣信用卡之相關應收帳款及承受法商佳信銀行與持卡人間之契約地位後,乃依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第4款之規定,寄發轉卡通知函及家樂福卡予台端,以持續保障台端之會員權益。至於原為店內信用卡改為VISA CARD部分係因全面考量提供會員更為方便使用之信用卡服務,該卡得不侷限於店內使用,且皆享有家樂福點數累積,又此不損及客戶權益,故全面改發行VISA之信用卡,如造成台端困擾,敬請見諒。
(2)承上,關於 台端認為本行引用之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條款應為第三款之疑慮,本行尊重台端意見,為本行係因承接他行債權為依據,因此優先引用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第四款,特此說明。
(3)另 台端認為本行以平信寄發通知函,而未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持卡人仔細確認之疑慮,本行亦尊重台端意見,作為本行日後通知卡友重要權益時之考量。
三、對於因本案所衍生之問題,造成 台端不便,本行深表歉意。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消保官室、信用卡中心
-------------------- (結束) --------------------

這個來函跟上次的來函,很多敘述幾乎都一樣嘛!感覺真是沒誠意...

看來我是不是該請金管會好好解釋一下相關法條?
難道銀行只要停掉原本跟大賣場合作的店內卡,就可以擅自幫客戶改發VISA信用卡?

謝謝許多網友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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