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金管會調查聯邦銀行在未經同意下逕發信用卡之行為是否有內控或審核疏失:
第一:我沒申請要信用卡,難道只因為"沒說不要",就擅自視為我同意要信用卡。
第二:用此種方式發卡給人,卻又沒跟持卡人確認最新的聯絡地址。
電話錄音作廢授權書時,聯邦跟我核對了較多較細的資料,原來他們所留存的是我古早前使用的聯絡地址,寄往該址的信件未必100%都轉到我手裡,且轉到我手中時恐怕也已失去時效性了。
(寄到舊址的信通常也都是廣告信了,因為我有通知對我而言重要的機構把給我的信函寄到新址去。)
如果說是我自己填寫信用卡申請書時填了一個舊地址,那責任在我。但是聯邦銀行逕自拿家樂福的會員資料來幫人辦理信用卡,卻不與當事人聯絡並確認最新的聯絡資料,然後就逕自把信用卡和帳單往舊址寄送,然後當做已完成告知義務,此種作法實在太離譜了!
(我猜聯邦銀行是不是又要說:之前有寄信函跟卡友確認聯絡資料,如果聯絡資料有變更,請通知聯邦銀行,若沒通知,就視為資料正確。)
要是我連行動電話都換過了,沒收到扣款通知的簡訊,那說不定我真的就不明不白的被聯邦銀行A走這1000元,直到我哪天想到該刷一刷銀行存摺時才發現,但也可能沒注意到...
不知道金管會接到我這個申訴後會不會實際去調查聯邦銀行的這種作法? "因為沒收到客戶通知說不要,就當做同意要辦卡,就當做聯絡資料正確..."
謝謝許多網友幫忙譴責聯邦銀行的惡劣作法、以及提供方法對付此惡劣行為!真謝謝了!
mig33 wrote:
不知道金管會接到我這個申訴後會不會實際去調查聯邦銀行的這種作法? "因為沒收到客戶通知說不要,就當做同意要辦卡,就當做聯絡資料正確..." ...(恕刪)
會的....金管會非常喜歡管這種「閒事」(或許是我看過最愛管閒事的政府單位了)...

消費者 - 銀行 - 金管會
這三者的關係大致上可以看做
小老鼠 - 黃鼠狼 - 大象
只要有民眾陳情....金管會就可以大展他們的官威...還能夠順便贏得「為民服務」的好口碑..
(而且金管會好像跟交通部一樣, 每年都有編列所需達成的業績(罰款)..)
摘錄幾則金管會大發神威的新聞 (其中某家銀行的資料外洩事件就是本人經歷過並向金管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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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7 行政院金管會今天表示,台新銀行客戶刷卡明細、銀行帳戶往來紀錄等資料外洩,對客戶資料處理程序內部控制改善不足且有疏失,違反銀行法規定,核處罰鍰新台幣400萬元。
金管會指出,台新銀行客戶信用卡刷卡明細及銀行帳戶往來紀錄等資料,在去年7月間經媒體披露,資料外洩事實明確,對客戶資料處理程序內部控制改善不足並有疏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金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決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處台新銀行罰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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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元大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行員以盜刻客戶印章等方式挪用客戶存款,由於元大過去已發生過2件舞弊案件,金管會認為元大商銀內控不佳,罰鍰新台幣400萬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元大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理財專員於94年至97年間,以預先蓋好的取款憑條、盜刻存戶印章、未依客戶指示辦理定存或申購理財產品等方式挪用存款,約新台幣1259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此案是在這名理財專員要離職時,主管打電話給客戶確認事情,客戶向主管提及,才被元大商銀發現。
金管會表示,相關驗證人員未確實核對,元大商銀也沒有建立客戶交易確認管理機制和落實交易函證檢核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有缺失,違反銀行法。
元大商銀96年間也有 2起舞弊案件,原本應加重處分罰鍰600萬元,但考量元大商銀自行發現弊端加以舉報,金管會決定罰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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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金管會13日對華南商業銀行罰鍰200萬元,主要是華銀在開戶徵信及無摺取款轉帳方面違反銀行法規,內控管理不佳。
金管會官員表示,華銀北桃園分行於92年8月期間,為一位名叫楊貴英的客戶開戶,卻沒確實做到開戶徵信,因為楊貴英只是代理人,卻以負責人身分替飛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戶,銀行行員未盡查核職責。
另外,楊貴英開戶之後,93年又以無摺取款且轉帳到非公司帳戶。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銀行法,用無摺(只憑印章,未攜帶存摺)取款後轉帳,不能轉到第三人帳戶,只能轉到以公司名義開戶的其他戶頭,但華銀沒有依法辦理,明顯有作業疏失。
金管會表示,楊貴英當日以無摺存款領出4,500萬元之後,立刻轉帳到非公司戶頭,此一案件因最近有客戶申訴,引發糾紛,才由金管會審查。
金管會表示,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上述違法事件可罰鍰200萬元至1,000萬元,最後金管會給予最輕罰則,裁罰200萬元;金管會也同時對華銀內部控管和稽核進行糾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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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荷商荷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因分行內控缺失,分別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荷蘭銀行松山分行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投資款項情事,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300萬元罰鍰。
金管會並指出,台新國際商銀板橋分行發生理財專員將客戶交付的取款條款項挪為己用,屏東分行發生理財專員自行假造客戶資產報告書等內控缺失,涉及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法核處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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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5 萬泰銀行於94年11月至95年6月辦理「小額信貸理財關懷優惠專案」,將逾期2至3個月現金卡客戶,轉貸為中期放款正常戶時,未重新依照內控規定的授信作業準則,重新辦理徵信,顯示內控制度未確實執行,金管會今(15)日表示,將依銀行法129條規定,核處6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萬泰銀行94年11月至95年6月理「小額信貸理財關懷優惠專案」,將逾期2至3個月現金卡客戶,轉貸為中期放款正常戶,轉貸金額高達130億元,卻未依照內控規定的授信作業準則,重新辦理徵信,也就是未審慎評估個別現金卡客戶的財務狀況、還款能力,內控制度顯有缺失。
金管會強調,銀行未落實內控制度,可處以200~1000萬罰鍰,針對萬泰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核處罰鍰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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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0 針對金融機構內部控管疏失,金管會9日宣布,未來若有金融機構出現內控疏失,將依三個標準處以新台幣200萬、600萬、1,000萬三種不等的罰鍰。金管會同時宣布對台灣中小企銀做出懲處,罰鍰200萬元,並命令該行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台企銀太平分行是在春節期間因內控疏失,發生行員竊取提款機內現金達1,600多萬元事件。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說,台企銀太平分行在春節期間發生一連串內控疏失,因提款機密碼未確實控管,辦事員王志生因取得行舍大門門禁卡,點鈔時也未依據規定的標準作業流程錄影存證,更未依規定辦理提款機補裝、補鈔作業,行舍保全也未落實。
經金管會查核,該行有嚴重內控疏失,且盜領提款機現金達1,600多萬元,因而開罰。
林忠正說,台企銀因內控疏失,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應處罰鍰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金管會認為規定的罰款上下限差距過大,應依照不同標準分級辦理,罰鍰金額也有所不同。
林忠正說,未來若再出現類似內控疏失,將依三個標準處以罰鍰:一、內控疏失累犯,罰鍰最重為1,000萬元上限。二、有內控疏失情形,但是發生後立即彌補,並提出解決之道,處罰鍰600萬元。三、銀行在發生內控疏失後自首,且事後改善措施作得非常好,處最輕罰鍰200萬元。
發文不附圖 此風不可長 沒圖沒真相 快貼圖上來
蒲啊 wrote:
感謝樓主提供信息,也為樓主鍥而不捨的精神加油...(恕刪)
其實我也不想要這麼"鍥而不捨"啊!
如果聯邦銀行在我第一次撥客服電話時
就願意承認作法不當並同意退給我完整的1000元
那我就會摸摸鼻子算了
當做碰到一件倒楣事,錢拿回來就好...
但聯邦銀行非得逼的"客戶"去申訴
(我其實很不想當他們的客戶啊,他們硬要把我變成客戶的)
是因為怕金管會,所以才同意把錢完整的退回來
然後要作廢扣款授權書時知道要求客戶填寫書面資料
但發卡怎麼就不要填寫申請書了!? (發卡事小?作廢事大?)
話說回來
mouthwood大 提到聯邦是少數要求「剪掉寄回去」才能剪卡的銀行
現在依稀勾起了我的一些印象:
很多年以前我停用手上的聯邦信用卡的時候
似乎聯邦銀行也是這麼要求我的→「剪掉寄回去」
很顯然的,聯邦銀行盡弄一些對客戶不利的作法
為了避免聯邦銀行以後仍繼續這樣搞
惟有讓聯邦銀行體認到走旁門左道弄來的小錢比不上被罰失去的大錢
這樣他們才有可能好好的檢討改善...
------------------------- (消保會方面) -------------------------
話說當初除了跟金管會申訴外,也有跟消保會申訴
大約10月27日有接到紙本公文說這件事移請台北市財政局處理
今天我接到台北市財政局打來的電話
說他們跟聯邦銀行接觸的結果
聯邦銀行表示他們已經把1000元退給我了
我是否接受這樣的處理?
我回答說除了1000元之外,我還想知道聯邦銀行憑什麼發信用卡給我?
財政局人員說根據聯邦銀行的回覆:由於銀行之間的併購,所以客戶移轉。
於是我解釋說我當初並沒有持有佳信銀行的信用卡
那張只是家樂福的店內卡,就只能在家樂福內使用而已。
財政局人員問我是否繼續移請消保官處理
我就回答說"是"
於是這件案子將來會轉到消保官身上...
------------------------- (金管會方面) -------------------------
話說我當初跟金管會做的第二次申訴
(請金管會調查聯邦銀行在未經同意下逕發信用卡之行為是否有內控或審核疏失)
金管會銀行局又是發文給聯邦銀行,請聯邦銀行"查明妥處逕復並副知本局"
然後到現在就沒消息了...
看來聯邦銀行打算死不承認當初的作法是錯誤的
過幾天就收到聯邦銀行寄來的限時專送信函
-------------------- (信函內容) --------------------
主旨:台端因信用卡年費衍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管會銀行局的兩個公函、台北市財政局的一個公函)...辦理。
二、本行因於95年3月19日起承受法商佳信銀行家樂福卡之應收帳款及其與持卡人間之契約地位,而 台端原與法商佳信銀行之相關家樂福卡之權利義務,即移轉由本行承受,故本行重新核發卡片予台端使用,特此敘明。
三、台端於98年10月14日致電本行詢問時,本行客服已向台端說明原委,並取消所持家樂福卡年費之收取及停卡;另於98年10月20日致電台端表示年費將全額退還,台端對此已無異議。
正本:XXX君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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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來函看起來還是沒什麼誠意,一直不願意承認他們有作業疏失,反而企圖跟金管會以及台北市財政局營造一種問題已解決的氣氛。
註:我核對了『說明:一、...』,三個公函的號碼或日期,竟然都有一些錯誤,例如:(1)數字的位置顛倒、(2)末尾多一個零、(3)日期錯誤及號碼變大。 這樣的錯誤率真是令人歎為觀止... 不知道金管會銀行局以及台北市財政局接到聯邦銀行的來函後,會不會覺得相關的公文很難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