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昨天下午寫email給財政局承辦人員
以及再度到金管會的民意信箱去反應...
-------------------- (以下是反映給財政局及金管會的內容) --------------------
關於聯邦銀行之家樂福聯名信用卡一案,本人不接受聯邦銀行之解釋。
依照聯邦銀行98年11月06日聯銀信卡字第09800xxxxx號來函,說明:
『二、本行因於95年3月19日起承受法商佳信銀行家樂福卡之應收帳款及其與持卡人間之契約地位,而 台端原與法商佳信銀行之相關家樂福卡之權利義務,即移轉由本行承受,故本行重新核發卡片予台端使用,特此敘明。』
本人無法接受這樣的說明,因為:
(1)本人原本所持有的只是家樂福店內卡,只限在家樂福使用,並非是VISA、MasterCard之類的信用卡,如果聯邦銀行真是完全承接佳信銀行之權利義務,就應當發行只限在家樂福店內使用的卡片給我,而不是發行信用卡。
(2)聯邦銀行在承接此等權利義務過程中,並未積極和本人聯絡,以確認本人是否願意改持聯邦銀行核發的卡片,也沒有和本人確認最新的聯絡地址(帳單地址)。聯邦銀行宣稱有寄發通知函,若沒有回應就視為同意,此種作法謬誤之極。
註:後來本人與聯邦銀行核對資料時發現聯邦銀行所記載之帳單地址,果然為舊址,聯邦銀行逕自把信用卡和帳單往舊址寄送,然後當做已完成告知義務,此種作法實在太離譜!
本人於98年10月14日中午12:40致電聯邦銀行客服中心,聯邦銀行拒絕承認錯誤,還表示要收取130元的手續費(意思是這是客戶的錯誤,由客戶承擔手續費!?)。經本人表明會因此上訴,聯邦銀行仍是擺高姿態請本人去申訴。
既經申訴,本人當然希望針對此種非常有爭議性的作法,能調查個水落石出,找出是哪些作業環節的錯誤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而不僅是退款之後,當作什麼錯誤都沒發生過的樣子。
本人對於聯邦銀行"將年費全額退還"此一作法當然表示同意,因為這本來就是該退還的。但聯邦銀行認為退還年費之後,仍可以不承認他們的作法有誤(從來函說明亦可以看出聯邦銀行迄今仍不願承認錯誤),這是本人所不能接受的。
故懇請[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金管會銀行局],應當要針對聯邦銀行此種行為進行調查看是否有內控或審核疏失!
謝謝!
shliou wrote:
2.依常理,佳信銀行不應有您的資料。因您原持有的是家樂福會員卡,與該銀行有何關係。
我之前辦家樂福的會員卡是在家樂福櫃檯辦的
所以我本來也搞不清楚和佳信銀行之間有什麼關係
(所有的事情只要去家樂福找櫃檯辦理就行了)
最近上網找了一些資料,原來家樂福卡的帳務就是佳信在處理的
難怪聯邦銀行現在提到家樂福卡都言必稱佳信
但那張卡的確只是單純的"店內卡",不是"信用卡"
所以我印象中也的確從來沒持有過佳信銀行的信用卡
『...佳信最獨特的經營模式,莫過於與策略夥伴共同打天下,即使隱身其後也不以為意...』

後來有一天我去家樂福想使用那張店內卡時
收銀員告訴我得轉換成聯邦銀行的信用卡才能使用
在那之後,我就再也沒理會過家樂福卡的任何事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