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33 wrote:聯邦銀行宣稱有寄發通知函,若沒有回應就視為同意,此種作法謬誤之極。...(恕刪) 如果這也通的話,那可否寄個存證信函給聯邦,說他要匯一億到我戶頭,如果沒回應就視為同意?話說那個家樂福卡我也有辦過,後來也是換成聯邦卡,那時卡片還不錯用(=免費拖吊,免費貴賓室之類的)就繼續用了!而且我記得首刷好像還中了個折抵一千元之類的...
這兩天好像在趕進度一樣...我昨天才跟台北市財政局和金管會銀行局反映後(詳情請見53樓)今天上午就接到聯邦銀行打來的電話這次是個男的,層級是怎樣我也沒多問我問說會有這通電話是不是因為昨天或今天有接到台北市財政局方面的通知他回答說有他詢問說我到底希望怎樣處理?我回答說『一直沒見到您們(聯邦銀行)願意承認作業疏失,反而看起來都像在狡辯』他:『這都是因為地址資料過期造成的誤會...』我:『就算地址資料是正確的,難道就可以因為沒回應就當作要辦卡嗎?』......總之我還是抓著下面這兩點詢問:一、我之前沒持有佳信的信用卡,結果發了一張信用卡給我,這樣算承接佳信的權利義務及契約地位嗎?二、接手之後,要重新核發卡片應該要取得原持卡人的正面同意,而不是沒收到回應就視為同意。(哈哈!我也是舉了一個例子說,如果我寫封信給您們:如果沒回應就視同要給我100萬,這樣合理嗎? 看起來我舉的例子比"快停權了"兄提的一億元客氣多了...)他表示能理解我的感受,然後為了造成我的困擾,給我一個抱歉!我說我希望他們能檢討作業程序上的缺失他回答說他們會檢討的,以後不會再讓這種事情發生我說那我希望他們能把檢討出來的缺失也回覆給台北市財政局和金管會銀行局他回答說瞭解(然後談話結束)後記:其實這個時間點真的是一個巧合... 真的是太巧了!(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呢?謎底晚一點揭曉...)
剛才想了一下,類似的事件,最後還是取決於主管機關的態度,以mig33兄的這件事為例,這不是一件不小心就發生的事,而是 銀行故意投機取巧的行為,若主管機關不能認真看待,並施以嚴懲。銀行在衡量投機取巧獲得的利益及被客人申訴且追根究底的次數不高的情況下,還是會繼續投機取巧下去。光有被害者的熱情顯然是不夠的。
前一篇我為什麼會說這個時間點是一個巧合呢?謎底揭曉...原來中午的時候,我家有收到一封來自台北市消保官的掛號信這個信函是個"開會通知單"開會時間為12月第2週的某個日子出席者:我、聯邦商業銀行 (應該還有消保官)-------------------- (信函備註) --------------------備註:一、依...(台北市財政局的一個公函)...辦理。二、本案請企業主先行妥適處理,如屆時未達成協議,請雙方準時出席協商。三、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協商者,本府將逕予協商不成立結案;企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本府將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4條第1款之規定,不定期上網公告。四、申訴人本人或被申訴人之負責人不克親自出席而委託他人代理時,應出具委任書。五、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應準時出席,逾時達15分鐘,視為未出席協商會議。另因本府案件繁多,且考慮行政資源有限,已排定之議程礙難變更或展期,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備註結束) --------------------原來上午聯邦銀行打電話給我是因為收到這個開會通知單(因為:二、本案請企業主先行妥適處理...)但我上午還以為是我昨天寄給台北市財政局承辦人員的email已經轉到聯邦銀行手上了還真是巧! 巧到不能再巧了...我上午希望聯邦銀行把檢討出的作業缺失回覆給台北市財政局以及金管會銀行局的要求也不知道聯邦銀行會不會照辦呢?或是我該用一個正式一點的書面信函給聯邦銀行要求聯邦銀行必須把檢討出來的作業缺失用書面方式回覆給我、台北市財政局、金管會銀行局呢?謝謝大家對此事的關心以及建議!
為何要原諒他?最好鬧大上新聞這樣所有的消費者所有的銀行才會警惕立法委員或金管會才會注意到,這件事的嚴重性,以後就直接立法大家跟著遊戲規則走以防止這種事在發生只對個人道歉,對多數的人幫助並不大你花的時間,精神,只值一句抱歉嗎?起碼要實值上的慰問一下吧隨便找一個人出來 say sorry 就解決....
uhero wrote:為何要原諒他?...(恕刪) 我是不希望這件事不了了之...原本我的訴求是希望財政局或銀行局能出面調查聯邦銀行是否有內控或審核疏失但銀行局直接把文轉給聯邦銀行,請聯邦銀行回覆後,就當做結案了消保官的來函希望開會前雙方先協商所以我的訴求似乎只能轉而要求聯邦銀行把檢討出來的缺失回覆給財政局和銀行局...(除此之外我想不出更好的訴求了)我已經拿回1000元的款項了我並不想要任何更多"實質上的慰問"以免聯邦銀行有藉口說我是想趁機敲詐但我的確是想藉由這件事給聯邦銀行一個警惕以後接到客戶申訴的電話時請在第一次就處理好不要等客戶向金管會或消保官申訴之後才變得客氣有禮
我查了一下"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24 條執行機關或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將其名稱、地址、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告之。一 企業經營者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 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二 企業經營者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者。三 企業經營者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還商品或解除契約者。----------------------------------------我不知道是不是銀行局或消保官會認為說消費者的錢拿回來就算問題解決了?但我希望的是:聯邦銀行承認疏失並檢討後回覆給金管會銀行局和台北市財政局不知這可不可以算做一種協商的條件?
mig33 wrote:我並不想要任何更多"實質上的慰問"以免聯邦銀行有藉口說我是想趁機敲詐...(恕刪) 這些不要臉的人都是一樣的SOP,請開價,請開價,請開價,請開價,請開價,等你開了個價以後,就說你漫天開價=敲詐!我是不知道銀行業有沒有在開SCAR?要是我就開個SCAR給他,然後請他回個8D Report,每三天開一次會review,先開始review root cause... 一直搞到8D report滿意為止....我好像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