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銀行擅自給我辦了張信用卡並從我的帳戶裡扣1000元

店內卡跟Happy go的集點卡有沒有一樣?
binbin946 wrote:
店內卡跟Happy go的集點卡有沒有一樣?

這是不一樣的東西...
家樂福的店內卡,一方面固然可以"集點"
另一方面也具有"簽帳"的功能,但顧名思義,只限該店使用
不能拿去外面標示有VISA、MasterCard...之類的店家使用

我覺得
如果"店內卡"這個說法已經在法條內涵蓋的話
那把重點放在"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這句話如何??

板主是否知悉....我想這是個關鍵

雖然第18條第三款之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得視為同意
但銀行百分之百無法舉證你"確實"收到通知
既然沒收到通知,那板主就沒機會表達"異議"
銀行在無法確認客戶的意向之下逕行發卡,而且無法舉證是板主知情/收到/使用該卡的話
一旦這張卡被冒用截取,導致版主的損失,那銀行要負何種的責任呢?

但以上的論述有一個盲點
那就是板主是否有義務維護佳信銀行的持卡人資料(正確的地址)....這一點要釐清
而導致聯邦銀行引用錯誤資料(良善?!)而未能通知到板主
聯邦銀行可能藉由攻擊此點來脫身

不過話說回來
發行信用卡對銀行來說應該算是嚴謹授信的一環
在無法100%確認持卡者資料的情況下擅自發卡,若無法證明客戶本人已收到卡片,而且無法舉證客戶知悉有此張信用卡存在的話
那這家銀行發卡管控的風險還真是不小,算不算內控問題呢?


以上小小感想,希望有其他專家大德指正一下
hippo998 wrote:
雖然第18條第三款之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得視為同意
但銀行百分之百無法舉證你"確實"收到通知
既然沒收到通知,那板主就沒機會表達"異議"
銀行在無法確認客戶的意向之下逕行發卡,而且無法舉證是板主知情/收到/使用該卡的話
一旦這張卡被冒用截取,導致版主的損失,那銀行要負何種的責任呢?

感謝您的看法!
其實我也在思考根據這一點來反駁聯邦銀行的可能性?

(分析一) 該通知是否有送達到我手上?
據我推測,針對此種通知
聯邦銀行採用"掛號"寄達的可能性應該很小
採用"雙掛號"寄達的可能性應該趨近於零
所以若我要求聯邦銀行舉證說通知有到達我的手上
聯邦銀行應該有非常大的機會拿不出來...
因此辯論的重點就會變成是:
採用平信通知是否算是盡到通知的責任?

(分析二) 信用卡是否有送達到我手上?
信用卡都會以掛號寄出,這點是無庸置疑的
現在郵局的作業會比較嚴格,要求要本人才能簽收信用卡的掛號信
但以前郵局作業其實並沒有這麼嚴謹,只要有"印章"就可以簽收
所以聯邦銀行說不定可以拿出掛號信送達的證明
當然我還是可以賭賭看,也許該掛號有被退回
是聯邦銀行自己的作業疏失(或懶散),對於被退回的信用卡也當作發卡出去

由於我很早很早以前曾持有過聯邦銀行的信用卡
所以聯邦銀行後來所留存的我的地址資料
有可能本來就是聯邦銀行自己保存的
但也有可能是來自家樂福(佳信銀行)
這點除了聯邦銀行自己知道外,我無從確定
由於我沒有義務要維護聯邦銀行那邊的資料(都剪卡了)
所以聯邦銀行就道理上得說是從佳信銀行(家樂福)取得的資料
也有可能我在聯邦銀行和家樂福留的資料是一樣的(舊址)
印象中我在三年多前正好有向主要往來銀行變更過聯絡地址
可能正好碰上家樂福方面要停用這張店內卡
我認為這張卡已不再有用處,就沒向家樂福變更地址
關於「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第3款~第5款
我覺得我還是把重點放在承接契約地位後的權利義務應該要與之前的卡片相同
這樣可能會比較好吧!

由於店內卡是個風險比較小的卡
不像一般的VISA、MasterCard可以去別店刷、去網路商店刷
萬一遺失,撿到的人要冒名在家樂福盜刷,也得面對家樂福的監視攝影
所以"店內卡"和"VISA信用卡"的[權利][義務][風險]是截然不同的

我猜想若是聯邦銀行當初是發行店內卡給我
那他們在這件事上恐怕就真站的住腳--符合第18條第3,4兩款
(只能說相關的法律規定還真的是給懂得人玩!!)
頂多就是通知的方法(平信、無電話確認)算不算有效盡責的方式?

再看一看第五款的條文
"因發卡機構將信用卡由磁條卡升級為晶片卡或將晶片卡功能調整而換發新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
所以看起來第三款到第五款的規定,其要旨是在權利義務跟原本一樣的時候,發卡銀行才能主張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得視為同意。"(換發新卡)


此次聯邦銀行的來函解釋說將店內卡改成VISA信用卡係考量
"提供會員更為方便使用之信用卡服務...不損及客戶權益下"
而沒提到說"義務"(年費)和"風險"(被盜刷的可能性)也都變大了
這些都與原卡(店內卡)的契約規定並不相符
我猜想這部分應該是聯邦銀行想極力迴避的地方
特別是第三款很明確的提到
"因聯名卡、認同卡或店內卡合作契約終止,依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原申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
表示店內卡不可以隨便更換成聯名卡的

這部份見解如有錯誤、疏漏的地方,尚請不吝指正!
謝謝大家
對於這種惡質的銀行,樓主一定要堅持到底…
順便幫個推…
不曉得有沒有人幫忙PO到PTT…
怎麼不告死他阿
隨便給你亂搞
告他順便敲一筆阿
好長的文章,從頭到尾看完,只有一個感想,如果當初那個接到您電話的客服人員,高明一點,先跟你抱歉,然後也不用直接給你個回覆,說要跟主管討論一下,請你稍等便給您滿意的回覆,然後主管人員致歉後並完整退回您的1000元順便可以送一點小禮物或小回饋,搞不好你心情好,順便就再辦張信用卡,這下就皆大歡喜了,可惜阿辛苦銀行那邊,要花這麼的程序和經歷,也辛苦了版主要為此事煩心。
scott122.tw wrote:
好長的文章,從頭到尾...(恕刪)


我想他們以後應該都不敢隨便收手續費了

各位關心此事的網友
很抱歉!因為上週小弟事情比較忙
所以遲至今日才把消保官召開的協調會的相關經過貼上來

話說協調會日期前兩天
聯邦銀行一位小姐打電話過來問我說:對於12月2日的來函(也就是我12月4日收到的函)是否滿意?
我回答說:我認為來函雖然是道歉了,但引用的理由是第18條第4款卻不對,我認為第18條第3款應該是更恰當的條款。
她:協調會會浪費您很多的寶貴時間,星期五又是小週末,有必要去嗎?
我:現在只剩兩天時間,應該來不及做任何措施了,就還是見面再談吧!
因此我和聯邦銀行代表就還是都出席協調會...

在協調會前,我準備了一紙如下內容的文件給消保官和聯邦銀行的代表:
-------------------- (內容開始) --------------------
關於今天(98年12月11日)的協商會議,我希望聯邦銀行能就以下兩點承認作法確有不當之處:
(1)依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三款,銀行必須依照原申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亦即原店內卡就只能換發店內卡,未經書面申請不得擅自改為聯名卡。
(2)事先通知持卡人一事,若僅以平信寄發通知函,沒有以電話或其他方式確認持卡人是否收到通知,這樣是否算是盡到通知之責任?

我方認為再多的(引用錯誤條款而來的)解釋,比不上一個誠心的承認作法有誤。
並希望政府相關單位能多督促銀行,不要再讓引用錯誤條款而來的作法損害消費者權益。謝謝!
-------------------- (內容結束) --------------------

會議當天,聯邦銀行派出了兩位代表(一男一女、法務),女的就是剛剛提到打電話給我的那位小姐。
會議開始,我說我的訴求就是如同文件所提的那兩點,希望聯邦銀行承認錯誤。
聯邦男代表,講了一堆解釋,並問我說:店內卡難道不能刷嗎?它就是一種信用卡。
我就說:店內卡和VISA信用卡,年費和被盜刷的風險不一樣,難道我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可以隨便換規格給我?
聯邦男代表:這不是商品或服務,是信用卡,只是信用卡種類不同...你認為應該要適用第18條第3款,那是你主觀的認定,你不是主管機關,無權做解釋。
我:你的意思是我們請金管會做出進一步的解釋?
聯邦男代表:這種小事情,不用這麼麻煩吧!
協調會幾乎都是那位男代表在講話,他的論點就是我不是主管機關,不是我說了要引用第3款就第3款。
至於事先通知持卡人一事,聯邦也還是說他們有用很多方式通知。

最後消保官講話了,他說他不是金融主管機關,無法對信用卡相關法條做解釋。但就他個人的觀點,比較認同我所說的店內卡不能擅自更換成VISA信用卡。
另外,關於通知持卡人一事,他知道銀行有其成本考量,但對於像這次事件般的重要事情,最好還是要用掛號或雙掛號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最後結論,消保官請聯邦銀行針對我所提的兩點訴求,於協商次日最遲2周內正式出具書面致意函予申訴人,作為協商成立之條件。

這件事,我看恐怕到此為止了!真要請金管會解釋相關條文,但看樣子金管會是不太想理我,之前申訴了三次,金管會都是把文轉給聯邦銀行,然後叫聯邦銀行回覆後就算結案了。
只能靠大家的力量,努力抵制聯邦這種一直不肯承認錯誤的銀行!
謝謝大家對此事的關心,以及許多人提供的意見和幫推!
再一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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