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楊維整)處理變更要保人一事,已經有跟台北,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國稅局談論結果(這有錄音):
變更要保人沒繳贈與稅是被國稅局查到,已經被處罰罰款[本人有收集],而台北國稅局於109年有發佈一個信函給壽險公會,要請壽險公會轉知各保險公司要遵循遺產和贈與稅稅法第42條規定。
二,其原因說明如下:
因在保險業變更要保人,實為個人資產轉移,要依遺產和贈與稅稅法第42條規定,本人用白話略述規定:保險公司屬於私事業,在贈與產權移轉登記時,當事人[就是要保人]要繳附完稅和免費證明書;[[[如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三,完稅和免稅證明書如何申請,可請我們保戶服務業務人員協助先申請該保單保單價值金,有保單保單價值金就可以至當地國稅局辦理完稅或免稅,等國稅局核定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在拿這完稅或免稅證明書至保險公司辦理變更要保人。[這跟土地代書一樣,在辦理不動產房屋和土地轉移登記樣]。
四,因變更要保人沒繳贈與稅一事被國稅局查到,在媒體報導太多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