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說你老公的要重買.不過建議你要先找到可以保險核過然後沒有批註.等到等待期30日之後要解約再解掉.不要輕易亂解約.如果原本那份保費便宜也可以評估不要解掉然後做補強就好.因為如果本身有病況解約要再加回去很困難哦.
啦嘎西 wrote:
忽然發現, 我跟老公...(恕刪)
啦嘎西 wrote:
忽然發現, 我跟老公...(恕刪)
以前的保單大部分都這樣,與時俱進,還賣90天才重新計算的我看沒人想買。
現在的保單也一樣,會愈來愈嚴謹,實支實付也愈來愈多家開放副本理賠。
may5488 wrote:
有些保單有陷阱像你昨...(恕刪)
HJR 超過90天不理賠就加護病房跟燒燙傷;還有出院療養500+住院看護500
他還有一個住院超過30天,住院日額兩倍給付,已經抵掉90天後不理賠的那1000。
所以我想這個不算陷阱,而很多家都會限制加護病房跟傷燙傷。
2000日額看起來11680是有點驚人,但他住院一天理賠4000。
所以主要還是保額高的關係~~~。
強者我朋友他老婆保額2000,剖腹生產光這個險種領了87200。
我都說你是來拼保險的喔,我們的保費會高都是你害的ˋ皿ˊ。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五條 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與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但同一器官之原位癌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六條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後,要保人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PS:不過我問的結果是若有病況像被批註這類的.因為新安東京的部分,是一般產險的商品,有病史的話都很難投保,這點可能要提醒您~不過的機率應該很高~所以只要是產險的部份有病史都很難加保不管哪一間產險公司都一樣.
之前有提到癌症安寧病房的部份我也有問了(對於保單上沒有註明此類的)一般通常安寧病房都已經是末期的狀況會入住,建議如果真的有這種狀況發生的話,可以請醫生開立證明,證明是由醫生建議並非蓄意不積極治療,而是因治療對病情已無幫助,如此也能幫助理賠,因為有的個案是因公司會去調查,有的客戶是因真的放棄治療,而選擇直接入住安寧病房,正常狀況來說,只要是狀況必須,而醫生也做出這樣的建議,就不太會有理賠上的糾紛~若沒有附加條例的就只能請醫生開立證明.然後去住安寧病房才有理賠.所以之前有一個版友寫說不理賠安寧病房.應該是自行放棄治療.沒有經過醫生開立證明說他們並非蓄意不積極治療.所以當時才不予理賠.
啦嘎西 wrote:
是啊, 20年前買的...(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