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界毒澱粉事件,有誰可以幫幫我,我只是一個無助的媽媽!


Katong wrote:
有爭議的時候,不是保...(恕刪)



我贊成Katong的說法,無聽力並沒有說單耳或雙耳,可以去主管機關調解看看,通常都會作出對保戶較有利的決定
試著申訴看看,加油
保險局:02-8968-0100,02-8968-0099,02-8968-0719
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0800-789-885,:022316-1288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02-23972227
重點就是那個無啦

就法律判定來講

一定是代表完全聽不到

但是業務跟你說

是單耳聽不到也算是的話

搞不好就是炒掉業務 或是多少貼你一點這樣


畢竟白紙黑字這東西

你又剛好遇到這條

而且 小孩一出生 也很難判定有沒有聽力受損吧
建議樓主可以去查查,保險糾紛判例,

重點放在,保單條款不明時,利益歸誰,通常有良心的法官,大都會判給保險人。



至於口頭說的,單耳,也有賠等的話,說真的,除非對方承認,否則口說無憑,白紙黑字才是真的。




楊荳荳 wrote:
國泰人壽~單耳失聰還...(恕刪)


去爭取看看吧!

不過扯到另一個話題

單耳失聰也無法符合申請殘障資格

不過這跟保險不相關

去爭取是否有轉圜的空間!
首先非常感謝各位網友的建議~

我會上網尋求求助的原因是:

一則、因為對於保險的知識希望能了解更多,該往哪個方向繼續走下去,必竟一般人對於保
險知識都不及專業的業務員,所以一般人對於保險內容有疑問也只會問業務員,但得
來的結果,卻是如此…

二則、也希望能提醒到和我一樣有買國泰人壽保險的朋友們,你們的保單是不是要檢查看看,
是不是出了事就一定有保障呢?!是不是也有文字遊戲呢!

三則、是希望國泰人壽的婦嬰險因該在市面停止銷售了吧!不希望有其他的麻麻和我一樣遇到
相同的問題!!我沒有法律團隊,也不是保險界的專業人士,我只是一個平凡的家庭
主婦,也不是有錢人,但為母則強,小蝦米也要對抗大鯨魚,目前評議中心我會去試
,也在試著其他的管道該如何去走,(雖然還不知道怎麼走啦…)

是不是因該讓更多人了解這個保單是有爭議的保單,目前有尋求到的知識,的確這個條文是有灰色地帶的…但灰色地帶的解讀也是法律漏洞…但國泰人壽是大公司,卻用這樣的法律漏洞來銷售於信任他們的消費者,保險一向是救命錢,我的孩子除了少了一樣身體的該有的功能,雖然做為母親的很傷心,但必竟無生命之憂,我很感恩上帝的恩典,但是對於國泰人壽的做法,我是非常的不能認同的…

如果可以,可以將我的事件幫我讓你們身邊的親朋好友們知道,小心是不是有人也和我一樣…

如果有麻麻和我一樣買了相同的保單,我也很願意和大家分享我目前所遇到的困境。







印象中對於有爭議的部份,大部份都會站在消費者立場。(依消費者有利方向解讀)
目前你所詢問皆為該保險公司人員而且,建議向金管會提出你個各案,並將該公司錄音檔遺失狀況也告知,或許是自知理虧才會遺失(各人猜測),申訴應該不是沒機會

我本身有國泰三張保單,並不針對該保險公司

楊荳荳 wrote:
但為母則強,小蝦米也要對抗大鯨魚

加油!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一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我也是覺得失聰並無分單耳雙耳,字面上的意思是無聽覺能力。
一個耳朵無聽覺能力也叫失聰,單耳失聰,單耳無聽覺能力。
既然條文上沒有明確指出需雙耳失聰,訴訟後有大機會會做出對保戶有利之解釋。
現在的關鍵在於「無聽覺能力」文字的實質認定,希望這位媽媽的爭取有好的結果
但我還是建議標題及內文改一下,例如改重大爭議事件
避免萬一結果不如預期時,企業為了維護形象做出的行動
畢竟這尚未定論,保護自己總是好的
萬一專業人士對條文作出需雙耳聽障的定論,以法的層面來說,文章的xx事件比喻,變成您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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