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儲蓄類型壽險的真正利率---以自己的經驗為例 富邦人壽 富利高升終身壽險

ooxx45 wrote: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恕刪)


是阿,已經交涉了20天了,過程中兩位業務都沒有這麼說,尤其是蔣姓主管怎麼不這麼跟我說呢?只是偶爾會說那個不是指前十年的利率,他們沒有說是各期都這個利率.........><"

那一條適用於15歲以前的話一點也沒有出現過,是不敢講,還是不知道.......這個產品有一年了,應該不至於不知道吧,所以我覺得是不能講,畢竟我可不具有不老童顏,對著一個三十幾的人講解15歲以前才適用的條文,.....不是再明顯不過的失誤了嗎?尤其是拿來回答我的問題,所以問題不是在期滿前或期滿後或各期了,而是我超過15歲.........

你這麼說我就又想到了一件事情,他們的保險單都有畫重點,這應該不是單單一個業務這麼做而已,大部份的被保險人應該都超過15歲了,只要還特地講這一條不就是在誤導嗎?

有人說啊,如果我能夠有資料證明富邦漠視或希望保險經紀公司如此行銷,或者他們教育訓練中有教導業務話術的證據就可以輕鬆取消保單,我就在想.......我要是這麼神通廣大就不需要一來一回了。

不過,我看蔣小姐大概是對我軟硬兼施了,連那種說我 郵局的六六金順既然快到期了,想必我是不缺錢的人,不一定要處理富邦的那一張保單.....我就回說:你剛剛明明說就算是一塊錢也是很重要的(為了表示她的同理心),那八萬想必就是非常重要了,而且重點是利率不是當初說的那樣子.....所以我是不會讓步的

偉二弟 wrote:
AMD大大建議買目前...(恕刪)


已經購買了
六年IRR > 2%
不過好一點的美金儲蓄險>3%
沒到這麼高


樓主在這邊寫這麼多字沒有用
這些東西去金管會的網站寫
有錄音證據最好
沒有也罷,保單這樣寫就是故意要誤導的
誰會買12年才跟定存一樣的商品?

上法院也不是保險公司一定贏
保險局不盡職責,毫無作為,一起告

中暑算意外 判保險理賠
自由時報 – 2014年5月28日 上午6:10....寄給朋友 0推薦25.......〔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南亞塑膠楊姓作業員在工廠中暑休克死亡,家屬向投保的國泰、南山2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失敗,告上法院,最高法院認定楊中暑死亡是意外,判決國泰保險給付家屬200萬元保險金確定,至於南山人壽未上訴三審,先前已定讞,今年3月付100萬元保險金給家屬。

判決書指出,任職南亞塑膠新港廠門窗二廠的楊男,98年6月26日下午4點,在工廠昏倒,送醫後死亡,家屬分向國泰、南山人壽各申請理賠保險金200萬、100萬元。

不過,2家保險公司認為,楊的工作場所未達高溫作業標準,楊卻中暑,顯見其身體不適,非外來因素引起,不符意外傷害承保範圍,拒絕理賠。

嘉義地檢署相驗楊的遺體時,則認定為中暑意外死亡,台南高分院囑託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也認定是中暑,未發現心臟血管等疾病導致楊死亡。

合議庭認為,保險契約的解釋應利於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無法舉證楊因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等因素產生保險事故,應認定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須理賠,判決家屬勝訴確定。


https://tw.news.yahoo.com/中暑算意外-判保險理賠-221056184.html上法院也不是保險公司一定贏


中暑算意外 判保險理賠
自由時報 – 2014年5月28日 上午6:10....寄給朋友 0推薦25.......〔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南亞塑膠楊姓作業員在工廠中暑休克死亡,家屬向投保的國泰、南山2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失敗,告上法院,最高法院認定楊中暑死亡是意外,判決國泰保險給付家屬200萬元保險金確定,至於南山人壽未上訴三審,先前已定讞,今年3月付100萬元保險金給家屬。

判決書指出,任職南亞塑膠新港廠門窗二廠的楊男,98年6月26日下午4點,在工廠昏倒,送醫後死亡,家屬分向國泰、南山人壽各申請理賠保險金200萬、100萬元。

不過,2家保險公司認為,楊的工作場所未達高溫作業標準,楊卻中暑,顯見其身體不適,非外來因素引起,不符意外傷害承保範圍,拒絕理賠。

嘉義地檢署相驗楊的遺體時,則認定為中暑意外死亡,台南高分院囑託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也認定是中暑,未發現心臟血管等疾病導致楊死亡。

合議庭認為,保險契約的解釋應利於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無法舉證楊因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等因素產生保險事故,應認定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須理賠,判決家屬勝訴確定。


AMD_Hammer wrote:
已經購買了六年IRR...(恕刪)


其實上來是要更加了解我這一邊有沒有弱點,若有也要再找看看有沒有對策,不過我從業務不敢對質,還有你們提醒的第二條之七是針對十五歲以下的這個資訊,我就能更知道怎麼跟富邦反應與申訴,希望他們能夠乾脆一點。

一剛開始我是不能接受我所看到的第十三條的,因為上面有提到是身亡後,我就在想沒搞頭了,不過再看仔細一點,他指的是未滿十五歲我就更加確定對方比較站不住腳,畢竟我不能適用這一條,卻拿來對我說明。

精聯蔣小姐要我不要一直打電話去富邦,我就說我最晚只能夠等三十天,當然我會在這一週就先跟金管會申訴。


錄音是在對方否認說過的話時才需要拿出來的東西,我都對客服說你們是"隨機"抽樣錄音,對於我而言就是通通都錄音,省得他們事後否認。

不過還是要注意不要違反妨礙秘密罪。怎樣錄音不會違反就要問懂法律的。

法律不是在保護好人的,真的是在保護懂法律的人以及有錢告來告去的人的。有些人建議我"調解"比較快。


感謝你們的回答。

doris.8002 wrote:
其實上來是要更加了解...(恕刪)


妳不就一直在調解?
當然還可以再找金管會幫忙調解
不過葉務員看起來已經是
不見棺材不掉淚了

記得前陣子,一群人去登山
其中一位隊友不舒服,
只留下一人照顧,其他隊友都離開了
很晚才求救,身體不適的隊友就死亡了
離開的隊友因此被法院判刑,遺棄罪
照這樣的標準來看
保險局遺棄更多不會算IRR的保戶
沒有任何照顧
讓保戶大筆的金錢都死亡了
應該判刑作牢才對

AMD_Hammer wrote:
妳不就一直在調解?當...(恕刪)


剛寫好存證信函,內容可能很幼稚,拖很久,都錯過這一波的股市漲幅了,法律不是保護良善的,應該說你要法律保護得準備兩個東西,一個是證據,一個是錢,無形的東西也要準備兩樣,一個是時間,一個是精神。

我只有期望金管會中不要有袒護保險公司的人存在就行了。

我有打電話去金管會保險局詢問,我問是不是要等30天,她回說是,我問還有沒有其他可以做的事情,她回可以上網填民意信箱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或者寄紙本的申訴函到保險局。

大家以後買保險都要記得錄音存證,這樣子以後要申訴比較簡單。

doris.8002 wrote:
剛寫好存證信函,內容...(恕刪)


上金管會網站申訴比較快
不用等30天
金融業電銷 全程錄音

2014/05/30
【經濟日報╱記者韓化宇、邱金蘭、郭幸宜/台北報導】
金融機構電話行銷日益普遍,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立法院財委會昨(29)日通過立委提案,請金管會對所有保險金融業者的電話行銷進行錄音,並展開全面檢查。經此做法,應可有效處理保險糾紛的案件。

立法院為了處理保險消費糾紛,建議金管會要求業者錄音,據保險業者表示,目前已規定電銷業者銷售保單,需親自會晤客戶,且還有個資法的限制,對消費者保障相當足夠。

但業者也說,如果消費者保護的強度愈來愈高,將會思考縮減電銷部隊規模。

保險業者表示,個資法上路後,保險公司取得客戶名單難度大幅提高,金管會又祭出限制,要求以電話銷售的保單,保險公司需親自會晤客戶,才算完成投保交易。

這些政策,保險公司都要再花成本增加人力因應電銷的業績表現也受到影響,「業績有因此下滑」。

但業者表示,面對新的理財商品銷售要求,包括康健人壽等業者已陸續成立團隊,負責拜訪、會晤消費者等工作。

立委盧秀燕指出,金融保險業使用電話行銷風氣仍盛行,採用的業者亦多,易造成消費糾紛,且對消費者的保障非常薄弱,為確保民眾投資安全,有必要加以規範。

財委會並通過盧秀燕等人提案,建請金管會,對於使用電話行銷的金融保險業者,嚴格規定落實全程電話錄音,並告知民眾;而且要展開金檢。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對此表示,目前保險業者已有錄音,至於其他金融業要看產品,單純的存款就不需要錄音,主要是看產品的風險若高、易有爭議,才需要錄音,因此,究竟那些產品需要錄音,金管會會來研究一下。

至於列入金檢範圍沒問題,上半年已檢查過,會列入檢查範圍。


錄音有屁用?
電銷員講的都是"片段的"實話
報酬率22%,沒說謊啊
20年的總報酬率22%
32%都沒問題,30年32%
期滿保價金2.25%複利增值,
也沒說謊啊,
只是沒講六年內都"負"利率而已
2.25%光補前面的負利率就要補很久了
掺雜片段的實話,讓謊言更真實

我當金管會主委的話
直接禁售這種保單
不然規定三年IRR不得低於定存利率的才能賣
還錄音嘞
AMD_Hammer wrote:
錄音有屁用?電銷員講...(恕刪)


錄音好處有三:
1.要錄的重點不是片段的實話,而是為了促進銷售而出現的誤導、謊話,而且在念契約過程中,我們也可以提出疑問請業務解釋,讓片段不再是片段,我們要是問到他們本來隱藏的事實,在解釋時或直接被我們發現當然就很有可能不買,若給錯誤資訊,我們就可以有證據證明對方亂講。
2.因為有錄音,業務就比較不敢亂說。而且如果他什麼都要再查就等他查清楚說明白後再考慮簽約。
3.契約唸一遍是花時間沒有錯,但自己審閱契約也是要花時間阿,業務若在場有疑惑可以直接提問,又可以每條都看過,就不會漏掉重要的部份,就像投資型保單,所有費用都有列在契約中,只是分散在各條,每年會增加的費用也有將係數寫出來,最後會給你的錢也有寫到底是給被保險人什麼錢....這些都是很重要的部份。

對學法律的人而言,
他們的觀念就是:在簽重要的契約時本來就應該很謹慎,逐條看過,最好錄音。

有的觀念是:在我們簽上自己的姓名時,本來就該很謹慎,有簽名就是效力。


國中小學的公民課應該是要講法律跟自己有關的觀念,省得大家一遇到法律就只能認人宰割,因為會跳進有心人的陷阱中。而且簽名有多少效力也要深植,避免不小心簽了什麼,還是把身分人頭借給別人。

例如:A若口頭跟你保證:把錢借給B不會有問題,A要你借錢給B。日後B沒有還錢,你可以要A付法律上的責任

但若你跟A要求負責時或A有主動提早,跟你說:趕緊跟B要錢阿。如果你過了"一個月"還沒有動作,那麼他當初的保證就解除了,法律上A對你就不用負責了。

而且阿,自己錄音很容易做到,但等你當上金管會的主管為全民把關~~,比較難~~~人本來就要學會保護自己,不是只有依賴別人的保護與把關,因為有些東西是保護不到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