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被保險人死亡的話,可以不申請理賠嗎?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雖然契約這樣寫
但不通知保險公司又如何?
也沒什麼處罰吧?
不需要經過被保險人簽名
要保人也可以彈性繳費與部分解約
即使不申請理賠,
用解約的方式也可以把錢拿出來


以下條款沒有提到可以增加保額,
還被照會此保單不可提高保額
新出的保單就有多了增加保額這一個條款:

減少保險金額及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八條: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及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分別按下列二款規定辦理:
一、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保險金額減少後,未來之淨危險保額將按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二、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當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保險金額時,僅可就超過部份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終止,其解約金
依第九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惟要保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於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之五以內,不受上述約定限制,仍可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不扣除
解約費用,且保險金額不變。本項申請同一保單年度內僅限一次。


若是我以第二條意指可以變更保額,
其他內容則無提到不可提高保額,
要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就是可以提高保額,看法如何?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AMD_Hammer wrote: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恕刪)


自己google
"不申請理賠"
找到有些人希望延續附約
主約已經出險,卻不申請理賠

AMD_Hammer wrote:
自己google'...(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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