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書上勾選證明意外死亡,保險卻不賠。
家姊因為心情不太好,去了朋友家喝多了導致他酒精中毒往生(有吃安眠藥習慣)
雖死亡證明書上頭有詳細記載他吃了啥藥(含抗憂鬱)但不常吃
檢察官也認定他無自殺傾向(已經跟朋友確認過了)只是心情不好吃了憂鬱藥但無自殺傾向
但保險公司認定他吃了憂鬱藥表示是自殺(所以只賠了自殺金額)。
導致家母非常生氣(因為他是佛教人認為自殺下地獄這種觀念頭)
但我提出死亡證明檢察官勾選的是意外往生。
請他去檢察官哪提出報告並且一定要詳細記載如真的是自殺,哪就請他把死亡證明書重開。
保險公司也重新認定並重新審議,但連個報告都沒有就說她們拒賠,拒賠原因啥都沒有。
如果打上官司,贏的機率大概是多少?
若真如您說的那麼單純,那勝訴機會將會很大(但判決是法官給的,不是我們這些Key鍵盤的).1. 保險人拒絕理賠時,應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公司要證明這是自殺,相信這點很難證明的).
2. 服用憂鬱藥和酒精將造成死亡,是否為被保險人可預見?若是,才能認定為自殺.
(即使醫學文獻有載明,但一般常人無法得知的情況下,也不能算預見)
3. 以上請利害關係人(領錢的家屬)書寫支付命令,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差額.
保險公司的律師當然不是混飯吃的,一定會聲明異議.
這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調解.
至於為啥要用支付命令?因為支付命令不需要你們去繳納什麼訴訟費用,這是最經濟有效的管道.
如果保險公司,態度強硬,無法調解成立,那就轉為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