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近17年前因知道有糖尿病,當時一保險業務員告知只要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解約,當時誤以為真,也連續交保費快20年,最近才得知未誠實告知的爭議及保險公司不會理賠,既然這樣,我是不是不要再繼續交保費並跟保險公司解約,拿回可拿回的解約金,這樣作是不是正確????
ss123321 wrote:
將近17年前因知道...(恕刪)
大大您詢問的是一個蠻專業的問題,首先我們必須瞭解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64條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必須據實告知,
若違反規定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根據25條規定不退還所繳保費,
但此條款有除斥期間兩年,所以一旦超過兩年保險人就不得解除契約,
若大大買的是人壽保險,則因保單有效,一旦身故保險公司仍須理賠,
但如果買的是健康保險,則根據保險法127條的規定,
訂立契約時已在疾病及妊娠不賠,也就是糖尿病及併發症,
都有可能因為沒有誠實告知而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但由於年代已久,保險公司如果沒有調閱訂約前以前的病歷,
那麼保險公司在承保範圍內仍然有可能會給付理賠金,
另外,您提到是保險業務員教你的,也就是保險業務員知情,
如果是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那麼當保險公司主張不賠的時候可以提出申訴,
根據實務判決,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有告知受領權,
據此推斷保險人知情,保險人無拒絕理賠之理由,
至於理賠之後保險公司怎麼去對業務員追償就沒我們的事了,
但如果是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買就不適用
另外回覆樓上大大,無論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都適用保險法64條的規定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