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保險時未誠實告知病史的問題

將近17年前因知道有糖尿病,當時一保險業務員告知只要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解約,當時誤以為真,也連續交保費快20年,最近才得知未誠實告知的爭議及保險公司不會理賠,既然這樣,我是不是不要再繼續交保費並跟保險公司解約,拿回可拿回的解約金,這樣作是不是正確????
小弟我在壽險擔任理賠人員幾年
在我的經驗來說如果投保前的疾病是不給付
並且會要求解約

通常短期內投保申請理賠都會啟動調查
會請您提填寫調閱病歷資料同意書後去調閱相關病歷
投保兩年以上的保戶有機會不去調查
但是如果是慢性疾病還是會有調查的機會
也有可能將此疾病除外不賠
但您都已經繳費那麼久了 調查的機率可能不高









michaelpscs wrote:
小弟我在壽險擔任理...(恕刪)
謝謝您的說明,當初就是太相信業務的說法,現在覺得還是據實以告最好,感謝

michaelpscs wrote:
小弟我在壽險擔任理...(恕刪)


據我所知,壽險經過兩年就不能解除契約,也就是即使投保前有既往病史,一旦契約成立超過兩年身故,還是會全額理賠。
但醫療險則沒有不能解除契約的條件。

是這樣嗎?

ss123321 wrote:
將近17年前因知道...(恕刪)


大大您詢問的是一個蠻專業的問題,首先我們必須瞭解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64條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必須據實告知,
若違反規定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根據25條規定不退還所繳保費,
但此條款有除斥期間兩年,所以一旦超過兩年保險人就不得解除契約,
若大大買的是人壽保險,則因保單有效,一旦身故保險公司仍須理賠,
但如果買的是健康保險,則根據保險法127條的規定,
訂立契約時已在疾病及妊娠不賠,也就是糖尿病及併發症,
都有可能因為沒有誠實告知而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但由於年代已久,保險公司如果沒有調閱訂約前以前的病歷,
那麼保險公司在承保範圍內仍然有可能會給付理賠金,
另外,您提到是保險業務員教你的,也就是保險業務員知情,
如果是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那麼當保險公司主張不賠的時候可以提出申訴,
根據實務判決,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有告知受領權,
據此推斷保險人知情,保險人無拒絕理賠之理由,
至於理賠之後保險公司怎麼去對業務員追償就沒我們的事了,
但如果是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買就不適用

另外回覆樓上大大,無論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都適用保險法64條的規定喔!

實務面來說真的無法調閱到這麼久遠以前的病歷
除非都有定期回診拿處方用藥的紀錄
醫囑裡面也有提及幾年幾月確診有DB才會有解約的問題
(通常是合議解約並拿回保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即已申請之理賠金)
畢竟都繳了20年部會這麼狠的所有錢都不還

如果是醫療險的話會選擇批註除外不保相關的疾病
(可能包含因糖尿病引起的視網膜剝離或是外傷不易癒合住院過多天等相關疾病)
除此之外這張醫療險還是可以留著
壽險的話就其實沒有太大的影響
P.S這邊的兩年應該是指等待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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