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一篇吃力不討好的文章
不過希望幾年後 總有人會用到,總希望對這世間的人 能有一點點幫助
我需要補告知嗎?
保險公司對我解除契約 我該怎麼反擊?
我沒告知 過了兩年就可以理賠了嗎?
業務員希望我不要告知 拚兩年過關
兩年後 保險公司就不會對我"契撤"(正確名稱是解除契約),那麼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嗎?
我舉個例子吧
某甲君 35 歲檢查有高血壓康
甲君於 41 歲投保 其36 -40 歲都無任何就醫紀錄
甲君 50 歲中風
你認為保險公司若查 他15年前就有高血壓紀錄 而拒絕理賠 行得通嗎 ??????
首先保險公司應該就合約中頂多能查閱36 歲以後的紀錄 ?
再來50 歲的中風 跟 15年前檢查有高血壓有無因果關係 ?
每個人都要對合約有一定的認知,為何保險合約中定義是五年 而非 十年 二十年
保險公司簽訂大可寫過去有無 為何要寫為過去五年有無
這主要是來自於因果認定,超過五年以上很難認定有因果關係
更別說超過10年 20年了
再來理賠人員也沒那麼傻傻地去觸法 (你是公司員工你會傻傻的因為要替公司省錢而去犯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