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帶病投保、補告知

寫一篇吃力不討好的文章
不過希望幾年後 總有人會用到,總希望對這世間的人 能有一點點幫助

我需要補告知嗎?
保險公司對我解除契約 我該怎麼反擊?
我沒告知 過了兩年就可以理賠了嗎?
業務員希望我不要告知 拚兩年過關
兩年後 保險公司就不會對我"契撤"(正確名稱是解除契約),那麼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嗎?

文章關鍵字
三子父 wrote:
寫一篇吃力不討好的...(恕刪)


另外64條一共有三項,除斥期間規定是第三項,
另外幫大大補充,如果是一次給付型的健康險,如防癌,
那麼就不單純是看64或127,而是看51自始無效
這youtube 你寫的來分享大家嗎?還是你是問問題?

三子父 wrote:
寫一篇吃力不討好的文...(恕刪)
對於視頻中提到的健康告知,如果簽約時的前六年罹患高血壓是否應告知?

依個資法第6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保險公司最多也只能查簽約時前五年的就醫紀錄,也就是說,依法而言,保險公司無法知道。


另外,高血壓並非無法根治之症,10年內無任何就醫紀錄,硬說10年前發生的高血壓是隠匿,恐有很大爭議。

stdjb wrote:
另外64條一共有三...(恕刪)

感謝stdjb 提供很多好觀念
只不過講太多 變成純理論 這樣子大家都聽不懂

812gato wrote:
這youtube 你寫的來分享大家嗎?還是你是問問題?...(恕刪)

你的程度 應該比我們家小三還差一點
加點油 多讀一些文章
就可以理解別人在講甚麼了

derwei wrote:
依個資法第6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恕刪)

恩 感謝提供專業
不過 如果講這個對理賠有幫助 那你就去談吧

三子父 wrote:
恩 感謝提供專業不...(恕刪)


如果保險公司的人員為了想減少理賠,而未經當事人的同意調閱病歷。罰則如下:

個資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實狀況而論 樓主講的也挺好玩的 簽合約就照合約內容走,合約內容要求就要照實說即可,剩下就別想太多了

我舉個例子吧

某甲君 35 歲檢查有高血壓康

甲君於 41 歲投保 其36 -40 歲都無任何就醫紀錄

甲君 50 歲中風

你認為保險公司若查 他15年前就有高血壓紀錄 而拒絕理賠 行得通嗎 ??????


首先保險公司應該就合約中頂多能查閱36 歲以後的紀錄 ?

再來50 歲的中風 跟 15年前檢查有高血壓有無因果關係 ?


每個人都要對合約有一定的認知,為何保險合約中定義是五年 而非 十年 二十年

保險公司簽訂大可寫過去有無 為何要寫為過去五年有無

這主要是來自於因果認定,超過五年以上很難認定有因果關係

更別說超過10年 20年了

再來理賠人員也沒那麼傻傻地去觸法 (你是公司員工你會傻傻的因為要替公司省錢而去犯法嗎???)





要回答別人問題前當然會多問詳細點。也許在你眼中像不入流的疑問,但對我這個要回答的人卻是主要的徵節點。
你若是專業人士那我就當你是分享該留意的保險眉角給大家知。
你若是正好遇這事想上來問,那你這種心態和操作保險的程度,這樣情況有保後改天被解除或無效也是剛好。

我是業餘有專業的啦。也一堆案例。本想分享一串經驗案例,寫到一半覺得我再問清楚一下好了,你可以不用回,但不需那麼酸味傲慢回饋。




三子父 wrote: 你的程度 應該...(恕刪)



812gato wrote:
這youtube 你...(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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