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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要怎搞你,他說了算😑今天就算不是身心科未告知的原因,他們也會繼續深扒其他理由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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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327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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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會參考健康告知書的填寫內容
來核定保險申請是否通過可承保
但要是健康告知書填寫不實
對於健康狀況有所隱瞞
像是以為小病痛影響不大就忽略不填
或是心存僥倖「躲過2年就沒事」的心理
都可能導致日後拿不到保險理賠
甚至被解除保單、失去保險保障的嚴重後果
白紙黑字是規定雙方的,不是單方,如果沒有隱瞞一切按照規定,保險公司也必須按約給付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順道一提,前年台灣保險給付額超過2兆台幣,醫療給付大約兩千億
醫療險有沒有用?周邊朋友有兩位家人在國外發生意外,當地緊急手術住院+醫療專機花了350~500萬,意外險100萬,其餘大多數是醫療險付
版主貼的這個案例已經明顯違反保險法,新聞記者不查清楚就好像出來主持正義一樣
保險法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法條,不是保險公司自己制定的,已繳的保費則是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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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的實際原因是隱瞞病史,尤其是長期就醫項目未提供給保險公司,2年內發現可解除契約,已解除契約尚未理賠的項目當然不用支付
帶病投保理賠成功仍遭解約?保險局提醒健康險誠實告知重要性
保險局呼籲在投保健康保險時,誠實告知病史!保單生效兩年內,隱瞞病情恐遭解約;即使超過兩年,投保前既存疾病也不予理賠。自動續保是否需重新告知,依各保險公司規定。
告知不實申請理賠,無因果關係仍可解除
若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誠實告知,即使保單已生效超過兩年,保險公司雖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 127 條,仍可拒絕給付投保前即已發生的疾病所導致的保險理賠。因此,投保時誠實申報健康狀況,有助於確保未來理賠順利進行,避免後續爭議。
針對帶病投保的常見爭議,蔡火炎指出,常見的爭點在於被保險人未告知 A 疾病,但後續因 B 疾病申請理賠,若 A 疾病與 B 疾病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仍需理賠 B 疾病的醫療費用。然而,若此時契約仍處於成立兩年內,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但已支付的 B 疾病理賠金則不會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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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健康狀況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誠實告知義務,如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如要保人之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且於契約訂立後2年內逕行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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