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卡布列特 wrote:房客說我沒告知這裡會吵,是傳統市場,確實沒白紙黑字,但是我100%有告知,而且窗戶打開就看的到人家在賣菜賣肉..房客堅持一個半月的租金不給...這樣去調解或是互告有用嗎? 已經住了一個半月了,又不是住3-5天。實在沒道理。買東西退貨7天鑑賞期也有貨品的條件。沒道理,請租屋者要明理。...
房屋的居住環境說實在的租屋的人是閉著眼睛租屋的嗎?畢竟位置在那裡都是查得到的才會簽約吧,真是那麼草率、急迫、無經驗到不知道房子吵的話,也是由租客去證明此事。既然已經使用了房屋一個半月卻拒付租金,那從押金中扣除一個半月的租金也是合理的"抵銷權"行使。至於租客會不會惡劣到搞破壞?很有可能,但這也不表示你不扣他租金他就不會搞破壞,畢竟台灣有些租客就是那麼仇富,跟整個社會看到買房的人就起乩一樣。但這就是出租不動產的風險,只能說慎選租客的付租能力是很重要。